企业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敬告:为维护企业、出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在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指南。 2.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下载或者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3.申请书及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字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设定依据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云南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一)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注册登记机关窗口申请。 办理流程 1.公告申请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http://yn.gsxt.gov.cn/index.html)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 2.申请 公告期满后,申请人应在30个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受理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于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情形的申请,应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 4.决定 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办理地点 元江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元江县文化路125号)。 申请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 3.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元江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0877-6516239 附: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一般注销原因(仅限一般注销登记,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企业法人歇业。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合伙企业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个人独资企业 |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一般注销(仅限一般注销登记填写)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分公司(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公司(无分支机构) |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清算组(人)/清算委员会备案通知书文号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批准(决定)机关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 (仅限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主管部门(出资人)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缴回公章情况 (仅限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已缴回登记机关 □ 已缴回公安机关 □ 已缴回其他部门 | □简易注销(仅限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 □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承诺 (必填项)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破产程序终结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下载: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docx
2.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