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江县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9-06 09:12:00 点击率: 1124 【打印】 【关闭】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元单位

《元江县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91

(此件公开发布)


元江县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0112号)、《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度玉溪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农通〔20211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农业保险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业丰收、农民增收等作用,加快推动我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完善优化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工作,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加强农业大灾巨灾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稳定农业生产,确保农民增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二、项目概况

(一)保险品种

种植业:水稻、玉米、甘蔗

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

特色农产品:柑橘类(冰糖橙、沃柑、宫本、大浦、岩溪晚芦等)。

(二)实施时间:202111日至20231231

(三)实施地点:各乡镇(街道)

三、保险责任

(一)种植业: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和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1.水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螺虫、稻纵卷叶螺、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2.玉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蚜虫、粘虫、草地贪夜蛾等。

3.甘蔗: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火灾、渍涝、寒流、冻灾、螟虫、螺虫、地下害虫、粘虫、蓟马、蚜虫等。

(二)养殖业: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灾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1.能繁母猪: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育肥猪: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三)特色农产品柑橘类特色农产品种植过程中因受到自然灾害、病虫灾害的影响,造成植株死亡或保险标的损失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相应赔付。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低温冷害、雹灾、冻灾、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病虫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妍虫、跳岬、菜蛾、菜青虫、软腐病、黄龙病等。

四、投保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和农业经营者投保为主。按照规定,种植险大于等于100亩、能繁母猪等于大于30头、育肥猪年出栏大于等于500头的种植、养殖户单独出单。

五、财政保险保费补贴构成比例

(一)种植业

1.玉米、水稻、油料作物: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25%(含农户承担的10%),县级财政补贴10%

2.甘蔗: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补贴10%,县级财政补贴5%,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二)养殖业

1.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6%,市级财政补贴14%,县级财政补贴1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20%

2.育肥猪: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6%,市级财政补贴14%,县级财政补贴10%,农业经营者及农户承担 20%

(三)特色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试点的通知》(财金〔201955)、《财政部关于扩大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2054号)要求,市和县至少补贴总保费的20%其中市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不低于总保费10%,具体的各级财政保费承担比例由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确定。

六、保险保费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保费标准

1.水稻保险费27/

2.玉米保险费18/

3.甘蔗保险费42/

(二)养殖业保险保费标准

1.能繁母猪保险费60/

2.育肥猪保险费32/

(三)特色农产品

柑橘类保险费200/

七、保险理赔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最高理赔标准

1.水稻保险金额600/

2.玉米保险金额500/

3.甘蔗保险金额700/

(二)养殖业保险理赔标准

1.能繁母猪保险金额1100/

2.育肥猪保险金额700/

(三)特色农产品

柑橘类保险金额4000/亩。

具体理赔标准根据险种的生长期、受灾情况,由保险公司制定的理赔标准和理赔方案为准。

八、投保范围及补贴预算

按照政府引导、自主自愿的原则,做到应保尽保、愿保尽保、应赔尽赔,根据水稻、玉米、甘蔗的生产计划和能繁母猪、育肥猪存栏情况,对每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数量进行预报测算,最终参保数据和各级财政最终保费补贴情况以实际参保的数据测算为准。投保时间原则上每年831日前结束,育肥猪6个月的投保周期满后可再投保。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自愿选择参加特色农产品保险。

九、绩效目标

2021年目标: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11万亩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6万头,农户满意度90%以上2022年目标: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11万亩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12.9万头,农户满意度90%以上2023年目标:种植业、养殖业投保数量稳定增长,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

十、保险服务流程

(一)服务模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服务模式全市统一采取联合承保、统一服务、统一核算、合作共赢的模式。通过市级招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主承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次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次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分公司(次承保公司),按50%25%15%10%的比例组成联合共保体。为统一服务标准、统一服务时限,给全县种植、养殖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保险服务,具体为:

1.由主承保公司统一开展承保、理赔工作,其他共保人协助。具体操作方式:主承保公司负责出单、现场查勘、理算核赔,之后按照其他共保人各自中标比例分配保费收入、承担赔款支出。开展承保、理赔工作的费用由主承保公司负责核算并按各自中标比例进行分摊。具体对接方式:主承保公司与主管部门形成唯一工作对接,负责共保协议的拟定、数据汇总、材料报送等工作;主管部门的年度计划指标核实、承保理赔等工作安排仅对主承保公司进行,所涉及的相关具体工作均由主承保公司进行协调、分配、实施。

(二)承保流程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和自主自愿的原则下,应做到愿保尽保,不应设置计划上限;同时,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等工作,在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后,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

(三)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

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农户自主缴纳其承担保费的前提下,由县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请拨单》,经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后,再提交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 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四)理赔流程

1.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2.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业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3.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十一、保险风险防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

十二、保险规范

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要落实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十三、组织保障

(一)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为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组织协调,建立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江支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工作计划建议,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县财政局: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研究制定农业保险政策方案;负责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的协调沟通。

县农业农村局:协同配合县财政局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工作;负责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县级预算编制;提供农业保险需求及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承保、理赔定损工作;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和培训工作。

县水利局:协同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农民做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开展洪水干旱等灾害引发的理赔定损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县气象局:协同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提供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分析、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提供气象观测相关资料,为保险机构免费出具气象证明,完善气象站点建设。

县防震减灾局:协同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开展全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历史灾害数据分析整理、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相关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数据支持、权威震灾等级和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县统计局:协同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提供与农业保险工作相关的农作物生产统计数据。

县发展改革协同配合制定相关政策、方案和管理办法;负责提供与农业保险工作相关的农作物品种的价格指标。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加大农业保险扩面工作,确保水稻、玉米应保尽保,甘蔗、能繁母猪、育肥猪愿保尽保;精准核实种植面积和养殖情况,避免虚报承保数量。

保险经办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负责拟定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按补贴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坚持规范经营,确保保险经营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要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农户提供防灾防损、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服务,帮助农户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要加强与当地农业部门的有效合作,加大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投入。承保公司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汇报工作。

(二)建立农业保险业务统计制度。每月5日前,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每月1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要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

(三)健全基层组织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要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农业保险工作,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把工作落实在一线,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县级保险分支机构设职,积极设立乡镇(街道)服务站点,加强一线服务力量。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以委托基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四)加强财政补贴预算资金管理。县财政局要将应承担比例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预算,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实行预拨制,按时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专账。县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进展实际,及时将投保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县专账将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根据全县投保情况、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预算县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并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逐级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经审核后报财政部安排下年度中央、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县财政局要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进行结算,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定期检查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防止骗取、挪用保费补贴资金等行为。县保险经办公司应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县财政局要及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财政部门)》,连同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情况统计表(保险公司)》,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五)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承保理赔、政策宣传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着力解决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教育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宣传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知晓度和投保意愿,调动其投保积极性,实现愿保尽保。相关部门应及时宣传农业保险化解农业风险的保障作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稳步推进区域内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推进农业保险科技创新。以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不断提升我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探索建立全农业保险综合管理平台,逐步整合财政、农业农村、林草、统计等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参保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相关情况,从源头上防止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鼓励保险公司充分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承保理赔服务平台,为投保农户提供气象预警、投保理赔信息、农业知识查询等服务,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

图文解读:元江县2021-2023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 (种植业、养殖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