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元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殡葬管理工作,强化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推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及玉溪市民政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玉民联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意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更好地服务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服务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美丽元江建设。 二、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 (一)规范殡仪馆管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殡葬服务和延伸(选择)性殡葬服务。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实行基本殡葬服务。整容、化妆、防腐、悼念、告别、骨灰运送、丧葬用品销售等实行延伸(选择)性殡葬服务。明确区分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项目,价格收费公开透明。坚持以殡仪馆为主导,保障和改善基本服务,丰富和拓展非基本服务。对于能与社会资本合作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满足群众个性化、多样化的殡葬服务需求。健全完善殡葬服务信息平台,殡葬数据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实现信息化管理。实施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回访、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投诉受理监督机制,不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和质量。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坚决防止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 (二)规范火葬区管理。自2022年7月1日起,殡仪馆不再承接遗体装棺火化业务,提倡用环保纸质棺木代替木质棺木进行治丧。严格按照殡葬法规及政策规定,遗体必须到殡仪馆集中火化、骨灰必须进公墓集中安葬。遗体(骨灰)处置实行跟踪管理,辖区村(居)民死亡,亲属或所在单位要及时通知遗体承运方,将遗体送达殡仪馆火化、治丧或保存。禁止遗体土葬(国家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私自火化遗体。遗体火化后,骨灰下葬时丧属凭村(社区)或公墓管理单位出具的安葬证明到户籍所在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安葬。坚决杜绝骨灰散埋乱葬、建“衣冠冢”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元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规范治丧活动管理。严格执行丧事简办相关规定,推行庄重、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采用摆放遗像、佩戴黑纱白花、播放哀乐等方式哀悼逝者,抵制迷信低俗治丧活动,不得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冥币祭奠逝者。在县殡仪馆和殡仪馆外租场地举行治丧活动,以敬献鲜花、电子蜡烛、电子香等悼念逝者,不得将竖纸、纸(绢)牛、纸(绢)马、纸(绢)人、纸制金银锭以及各种仿制的房、车、家电、家具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及纸质花圈带入县殡仪馆和殡仪馆外租场地;守灵、悼念告别需使用的花圈,由县殡仪馆按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挽联由使用者自制或自付费用。县城(县城区范围内)丧事活动应在县殡仪馆或社区公房集中办理,不得在(生活小区)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堂)办理丧事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四)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建设、管理和服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墓穴(格位)的材料费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以各公墓管理单位到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日常管理、维护、绿化、卫生及垃圾清运等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严格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位(格位)的使用管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安放)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夫妻一方属本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允许进入同一墓穴合葬。因工程、项目等需要迁移坟墓的,应当迁移到公墓安置,产生的有关费用按照“谁占用、谁补偿”的原则依法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墓位(格位)使用实行实名登记,按墓位(格位)顺序排号依次安排入葬,使用人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买卖。严禁私自在墓区建造新墓穴、翻新修复私坟。禁止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任何形式转为经营性公墓,禁止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或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五)规范经营性公墓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核和建设过程及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划建设的中、低价格墓位不少于开发建设墓位数量的60%,以满足不同层次安葬需求。配套建设树葬、壁葬、撒散等节地生态葬区,满足群众多样化安葬需要。严禁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格位),不得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墓葬用地和骨灰安放格位。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管理单位每次收取维护管理费年限不得超过20年。管理年限到期前2月按有关规定提前公示告知(或通知)丧属续交管理费。丧属交纳管理费期限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管理费。维护管理费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 (六)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火化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省、市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骨灰寄存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原则,由县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其他延伸(选择)性服务项目收费及销售的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或自主制定服务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服务单位需在经营场地及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殡葬服务单位在开展服务前,应如实提供包括服务项目(含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内的服务清单,供丧属自愿选择,双方协商一致签字确认,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殡葬服务单位提供发放的各种单据、证书、合同、协议等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县殡仪馆(含殡仪馆内承租经营和受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社会机构)不得与社会中介组织利益勾结、暗箱操作,不得限制或采取征收费用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等文明丧葬用品。(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等) (七)规范遗体运输管理。健全完善医疗机构与殡仪馆遗体交接手续,医疗机构内的遗体运送服务须由殡仪馆承办,不得交由殡仪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运送。规范遗体运输管理。除特殊情况外,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跨区域运送遗体的,需经死亡地和目的地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异地运输遗体许可证明,家属可选择逝者户籍地殡仪馆派车接运或由死亡地殡仪馆运送。禁止使用120急救车或救护车运送遗体。县域外遗体接运收费标准,在上级新的相关政策出台前,按合理确定成本并兼顾一定效益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提供异地接运遗体服务应开具正式票据,双方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或运输协议,妥善保存相关痕迹资料。(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八)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殡葬用品生产厂家、市场经营主体和殡葬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对违法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在火葬区生产、经营土葬用品,利用墓位(格位)进行传销、预售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严厉查处;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全县辖区禁止制造、加工、销售遗体墓碑石材及高度超过0.8米(不得建有石围栏)的墓碑。坚决取缔制造、销售棺材的企业(加工点)。销售的殡葬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商品标签应当注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生产厂商、销售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严禁殡葬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民间丧事服务人员、“风水先生”向丧属宣传和许诺从事封建迷信及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殡葬活动。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整容、火化等与接触遗体有关的殡仪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九)健全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严格限制传统墓穴葬式公墓发展,对实行墓穴式安葬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及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非绿色生态的公墓一律不再审批建设。鼓励在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规划区内,科学调整布局,增加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县财政对改(扩)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如:树葬、花葬、草坪等)给予建设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 (十)严格人口死亡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司法部门要规范签发居民死亡证明。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负责并指导医疗救治机构规范签发正常死亡人口和救治死亡人口的居民死亡证明。公安部门要建立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负责并指导辖区派出所规范签发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人口的居民死亡证明。民政部门要建立死亡人口遗体火化及安葬信息库。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透明、优质的殡葬服务。(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十一)规范殡仪服务管理。殡葬服务机构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八不得、八提升”:不得出现“生、冷、硬、推”的服务态度,强化人员素质,提升人文化、专业化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脏乱差的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条件,提升整洁温馨和绿化水平;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落实价格管理要求,提升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水平;不得误导、捆绑、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坚持公平交易,提升诚信践约水平;不得隐瞒或模糊服务内容、标准、价格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提升服务公开透明水平;不得刻意减少中低档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供应量,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提升公益性服务水平;不得出现轻率火化、火化错遗体等重大服务事故,强化服务全流程管理,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全面加强风险防控,提升廉洁从业水平。殡仪服务中,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文明低碳环保,精简节约。(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殡葬改革事关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要把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工纳入乡镇(街道)、部门工作大局,纳入责任绩效目标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统一安排部署,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跟踪落实。 (二)强化属地(部门)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属地、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深化殡葬改革、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殡葬改革措施,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县纪委监委要强化部门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干部职工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发展和改革、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水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落实殡葬管理法规制度,查处殡葬领域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监督(信访)责任,确保监管到位,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严格遵守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对疏于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建立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群众参与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站、微信等新闻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倡导移风易俗,传递文明理念,弘扬尊重生命、孝亲敬老、慎终追远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2022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元政办发〔202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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