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1.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 2.机关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应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原则。 3.机关单位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信息。 4.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应当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防止保密审查与信息公开脱节。 5.机关、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6.不同单位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7.机关、单位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8.机关、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台账备查。 9.信息公开未经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