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5〕2号 当事人:元江县刘府名酒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GLQ81Y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商业广场家居建材城1-01号 经营者:刘坤树 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一案,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年1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社区商业广场家居建材城1-01号,查获并扣押元江县刘府名酒批发部销售失效的以下产品:1、高洁丝迷你直条32包,规格190mm,销售价5.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2、高洁丝小Q包9包,规格150mm,销售价8.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4日;3、苏菲小翅膀13包,规格175mm,销售价6.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6日;4、高洁丝澳洲进口纯棉7包,规格190mm,销售价9.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4日;5、高洁丝纯棉爪心包日用(9片)7包,规格240mm,销售价16.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6月7日;6、高洁丝纯棉爪心包夜用4包,规格280mm,销售价20.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9月9日;7、高洁丝纯棉爪心包日用(6片)3包,规格240mm,销售价12.00元/包,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6月4日。上述失效的产品共7个品种75件,货值金额601.00元。由于当事人未做销货登记台账,违法所得难于查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1月21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的事实; 3、2025年1月21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事实; 4、2025年1月10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4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事实; 5、2025年1月10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失效的产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2月24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8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失效的产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失效的产品高洁丝迷你直条32包、高洁丝小Q包9包、苏菲小翅膀13包、高洁丝澳洲进口纯棉7包、高洁丝纯棉爪心包日用(9片)7包、高洁丝纯棉爪心包夜用4包、高洁丝纯棉爪心包日用(6片)3包;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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