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5〕11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3-26 17:07:17 点击率: 91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511

 

当事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元江向阳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428MA6Q55CJ4W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向阳路13号

负责人闻国勇                    

 

当事人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一案,本局2025224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52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向阳路13号查获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元江向阳路分店,在其店内陈列展示名称为TRANACIXAMELIXAKNIX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空盒3个,每个空盒配备16张塑封双面彩色卡片,卡片上标示“适用症状:预防和治疗瘢痕疙瘩和增生性疤痕,辅助治疗特应性皮炎;功效:抗炎、抗菌、抗炎症”等中文字样的内容进行展示公示广告宣传,广告制作费用48.00元/套,共制作20套,支付制作费96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227日,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225日,取得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负责人的自然人的身份事实;

32025227日,取得授权委托书1份,该证据证明授权委托的权限事实;

42025227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事实;

52025227日,取得被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事实

6、202322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7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5310日以元市监罚告2025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十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化妆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仟肆佰元整(14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