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4〕151号 当事人:元江县平凡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K1TL4X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社区天宝路1号 经营者:白红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社区天宝路1号,查获并扣押元江县平凡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以下食品:1、锐渡鸡尾酒6瓶,规格275毫升/瓶,销售价6.0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月15日;2、宁夏枸杞5瓶,规格180克/瓶,销售价8.00元/瓶,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5日;3、吉野京都螺旋酥1袋,规格120克/袋,销售价5.00元/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7日;4、吉野京都虾酥卷3袋,规格120克/袋,销售价5.00元/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5月2日;5、加加减盐味极鲜酱油6瓶,规格120毫升/瓶,销售价1.0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6月26日;6、海天味极鲜酱油1瓶,规格380毫升/瓶,销售价8.00元/瓶,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7、李锦记凉拌汁1瓶,规格207毫升/瓶,销售价2.5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月15日;8、东古味极鲜1瓶,规格150毫升/瓶,销售价1.5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7月25日;9、农家风味蒜蓉剁椒2瓶,规格300克/瓶,销售价3.50元/瓶,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2年2年28日;10、加加白醋1瓶,规格500毫升/瓶,销售价3.00元/瓶,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19年9月1日;11、紫林白醋4瓶,规格500毫升/瓶,销售价3.00元/瓶,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2022年1月7日;12、客家姜丝霉豆子2瓶,规格210克/瓶,销售价3.00元/瓶,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4年6月14日;13、郫仙红油豆瓣4瓶,规格1千克/瓶,销售价3.5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14、三只松鼠蒜香豌豆2袋,规格205克/袋,销售价5.00元/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5日;15、三只松鼠紫皮腰果1袋,规格120克/袋,销售价5.00元/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5日;16、三只松鼠手剥巴旦木1袋,规格120克/袋,销售价5.00元/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4日;17、三只松鼠多味花生1袋,规格120克/袋,销售价5.00元/袋,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4日;18、味滋源夹心海苔4瓶,规格40克/瓶,销售价3.00元/瓶,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8日;19、红烧猪肉罐头2瓶,规格500克/瓶,销售价4.50元/瓶,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5日;20、佳宝冰糖杨梅5袋,规格90克/袋,销售价2.50元/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25日;21、蔚巧园葡萄干4袋,规格250克/袋,销售价2.50元,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8日;22、心里美椒盐味南瓜子29袋,规格散装计重,销售价0.20元/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年01月26日;23、健之佳枸杞子2瓶,规格150克/瓶,销售价8.00元/瓶,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5月22日;24、蜀味坊青花椒油4瓶,规格128毫升/瓶,销售价6.0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2月17日;25、印象单晶冰糖1袋,规格400克/袋,销售价3.00元/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2月8日;26、滇鑫二毛单晶冰糖2袋,规格400克/袋,销售价3.00元/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2月10日;27、蒸咖槟榔4袋,规格18克/袋,销售价10.00元/袋,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4年8月20日。以上食品共计27个品种99件,货值金额319.30元。由于当事人未做销货登记台账,违法所得难于查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30日,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年10月3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的事实; 3、2024年10月3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4、2024年10月28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8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5、2024年10月28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1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锐渡鸡尾酒6瓶、宁夏枸杞5瓶、吉野京都螺旋酥1袋、吉野京都虾酥卷3袋、加加减盐味极鲜酱油6瓶、海天味极鲜酱油1瓶、李锦记凉拌汁1瓶、东古味极鲜1瓶、农家风味蒜蓉剁椒2瓶、加加白醋1瓶、紫林白醋4瓶,规格500毫升/瓶、客家姜丝霉豆子2瓶、郫仙红油豆瓣4瓶、三只松鼠蒜香豌豆2袋、三只松鼠紫皮腰果1袋、三只松鼠手剥巴旦木1袋、三只松鼠多味花生1袋、味滋源夹心海苔4瓶、红烧猪肉罐头2瓶、佳宝冰糖杨梅5袋、蔚巧园葡萄干4袋、心里美椒盐味南瓜子29袋、健之佳枸杞子2瓶、蜀味坊青花椒油4瓶、印象单晶冰糖1袋、滇鑫二毛单晶冰糖2袋、蒸咖槟榔4袋;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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