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51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2-15 17:47:11 点击率: 283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4151

 

当事人:元江县平凡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K1TL4X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社区天宝路1

经营者:白红春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一案,本局于20241028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102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凤凰社区天宝路1号,查获并扣押元江县平凡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以下食品1锐渡鸡尾酒6瓶,规格275毫升/瓶,销售价6.0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115日;2宁夏枸杞5瓶,规格180/瓶,销售价8.0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285日;3吉野京都螺旋酥1袋,规格120/袋,销售价5.0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47日;4吉野京都虾酥卷3袋,规格120/袋,销售价5.0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52日;5加加减盐味极鲜酱油6瓶,规格120毫升/瓶,销售价1.0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626日;6海天味极鲜酱油1瓶,规格380毫升/瓶,销售价8.00/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293日;7李锦记凉拌汁1瓶,规格207毫升/瓶,销售价2.5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15日;8东古味极鲜1瓶,规格150毫升/瓶,销售价1.5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2725日;9农家风味蒜蓉剁椒2瓶,规格300/瓶,销售价3.50/保质期60生产日期2022228日;10加加白醋1瓶,规格500毫升/瓶,销售价3.00/保质期2生产日期201991日;11紫林白醋4瓶,规格500毫升/瓶,销售价3.00/保质期2生产日期202217日;12客家姜丝霉豆子2瓶,规格210/瓶,销售价3.00/保质期60生产日期2024614日;13郫仙红油豆瓣4瓶,规格1千克/瓶,销售价3.5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31日;14三只松鼠蒜香豌豆2袋,规格205/袋,销售价5.00/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5日;15三只松鼠紫皮腰果1袋,规格120/袋,销售价5.00/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5日;16三只松鼠手剥巴旦木1袋,规格120/袋,销售价5.00/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4日;17三只松鼠多味花生1袋,规格120/袋,销售价5.00/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4日;18味滋源夹心海苔4瓶,规格40/瓶,销售价3.00/保质期8个月生产日期20231228日;19红烧猪肉罐头2瓶,规格500/瓶,销售价4.50/保质期3生产日期2021105日;20佳宝冰糖杨梅5袋,规格90/袋,销售价2.5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425日;21蔚巧园葡萄干4袋,规格250/袋,销售价2.50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31018日;22心里美椒盐味南瓜子29袋,规格散装计重,销售价0.20/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40126日;23健之佳枸杞子2瓶,规格150/瓶,销售价8.00/保质期36个月生产日期2020522日;24蜀味坊青花椒油4瓶,规格128毫升/瓶,销售价6.0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217日;25印象单晶冰糖1袋,规格400/袋,销售价3.0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28日;26滇鑫二毛单晶冰糖2袋,规格400/袋,销售价3.0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210日;27蒸咖槟榔4袋,规格18/袋,销售价10.00/保质期60天,生产日期2024820日。以上食品共计27个品种99件,货值金额319.30由于当事人未做销货登记台账,违法所得难于查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1030日,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103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的事实;

32024103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420241028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68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520241028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局于2024111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143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锐渡鸡尾酒6宁夏枸杞5吉野京都螺旋酥1吉野京都虾酥卷3加加减盐味极鲜酱油6海天味极鲜酱油1李锦记凉拌汁1东古味极鲜1农家风味蒜蓉剁椒2加加白醋1紫林白醋4瓶,规格500毫升/客家姜丝霉豆子2郫仙红油豆瓣4三只松鼠蒜香豌豆2三只松鼠紫皮腰果1三只松鼠手剥巴旦木1三只松鼠多味花生1味滋源夹心海苔4红烧猪肉罐头2佳宝冰糖杨梅5蔚巧园葡萄干4心里美椒盐味南瓜子29健之佳枸杞子2蜀味坊青花椒油4印象单晶冰糖1滇鑫二毛单晶冰糖2蒸咖槟榔4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