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4〕119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10-31 08:36:24 点击率: 468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4〕119

 

当事人:元江县串串解馋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NYLCC6J

经营场所元江县红河街道第一城C期15-0124号   

经营者王钱伟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一案,本局于2024年8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年814日,本局收到元江县公安局[元公提示【2024】157]提示函及相关材料元江县串串解馋坊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建议调查处理。

接到提示函后,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7日凌晨,白林光(元江县********,未成年人)、王娴(元江县********,未成年人)、李光(元江县********,未成年人)、刘颜丽(元江县人********,未成年人)到开设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办事处红河社区第一城C期15-0124号的元江县串串解馋坊消费。白林光70.00/的价格购买并饮用雪花勇闯天涯啤酒2件(净含量:500ml×12瓶

经查证,当事人以50.00/的价格购进雪花勇闯天涯啤酒,标签标示净含量:500ml,原麦汁浓度:8.0P,酒精度:3%vol,70.00/的价格销售给未成年人2,获销140.00获违法所得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年8月26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4年8月26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2024814日、829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户口证明2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52024814日、816取得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该证据证明监护人的身份事实;

62024814取得证人询问笔录3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72024年814日,取得场所照片3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场所的事实;

8、2023年826日,取得“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识张贴照片销售啤酒照片1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已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9、2024年8月14日,取得微信付款截图1份,该证据证明未成年人购买付款事实

10、2024年8月26日,取得微信收款截图1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收款事实

11、2024年8月14日,由元江县公安局取得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有询问笔录照片微信截图、元江县公安局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4920日以元市监罚2024〕7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923日,书面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本开设一个小烧烤店维持生计,属个体经营,规模小,生意清淡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家共有6人(妻子、两个女儿,父母),供养母及两个女儿,父患有腔间隙脑梗塞、高血压、慢性胃炎、低钾血症,母亲患风湿病,妻子患尘螨过敏症、腰间椎盘突出行动不便,欠外债14万元,由于没有正当的经济收入和来源,全家的各项开支都望靠烧烤店微溥的利润来维持,整个家庭的经济特别困难难于承担交纳壹万元罚款,希望给予轻行政处罚

本局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2024108日组织重大件集体讨论讨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第二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申请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属于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作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元(4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