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1〕108号 当事人:元江县春仙百货副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KX53849 经营地址:元江县曼来镇东峨村委会东峨街面 经营者:张春仙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一案,本局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1年9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元江县曼来镇东峨村委会东峨街面,查获并扣押元江县春仙百货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以下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1、脉动维生素饮料7瓶,规格600毫升/瓶,销售价5.00元/瓶,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7月17日;2、飘柔洗发露1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20.00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5月12日;3、飘柔洗发露1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20.00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5月19日;4、飘柔洗发露2瓶,规格200毫升/瓶,销售价10.00元/瓶,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7月10日;5、七度空间卫生巾6包,规格5片/包,销售价4.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7月4日;6、七度空间卫生巾4包,规格5片/包,销售价4.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8月1日;7、七度空间卫生巾3包,规格10片/包,销售价8.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6月14日;8、七度空间卫生巾8包,规格10片/包,销售价8.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6月28日;9、妮爽安睡360卫生巾1包,规格8片/包,销售价8.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19年5月10日;10、妮爽云呼吸卫生巾8包,规格14片/包,销售价10.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19年5月3日;11、佳期卫生巾5包,规格10片/包,销售价3.5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4月23日;12、佳期卫生巾2包,规格40片/包,销售价12.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9月10日;13、淘淘氧棉卫生巾1包,规格6片/包,销售价10.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8月22日;14、洁伶全程护理装卫生巾5包,规格20片/包,销售价8.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12月26日;15、洁伶全程护理装卫生巾4包,规格23片/包,销售价8.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0年6月28日;16、苏菲超熟睡420卫生巾4包,规格6片/包,销售价8.00元/包,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4月18日。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共9个品种62件,货值金额466.5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1年9月16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1年9月16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3、2021年9月16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的事实; 4、2021年9月27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的事实; 5、2021年9月16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0月18日以元市监罚告(2021)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卫生洁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超过保质期的脉动维生素饮料7瓶、飘柔洗发露4瓶、七度空间卫生巾21包、妮爽安睡360卫生巾1包、妮爽云呼吸卫生巾8包、佳期卫生巾7包、淘淘氧棉卫生巾1包、洁伶全程护理装卫生巾9包、苏菲超熟睡420卫生巾4包; 3、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XXXX,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