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1〕3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1-01-19 12:03:28 点击率: 4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元市监罚〔20213

 

 

当事人:元江县卤二爷市井老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Q014K3N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商业广场3203

经营者:李亚南

 

当事人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一案,经本局于20201211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0121日,当事人以48.00/千克的价格由昆明市官渡区洪兴冷冻品经营部购进无中文标签冷冻牛舌头20千克,在元江县卤二爷市井老火锅店作为食品原料进行使用,截止20201211日,已使用7.25千克,剩余未使用的冷冻牛舌头12.75千克被本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01216日,取得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01216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01211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事实;

420201216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事实;

520201216日,取得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付款证明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进货的事实;

620201211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行为,有扣押的实物、进货单据、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116日以元市监罚告〔202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属于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适用罚款的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款第(三)项一般处罚:A+B-A30%≤X≤B-B-A30%;前款规定中的X是指拟处罚款数额(倍数),AB分别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款的最低数额(倍数)和最高数额(倍数)。第十三条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以外的处罚情形为一般处罚情形,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无中文标签冷冻牛舌头12.75千克;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仟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XXXXXXXXXXXXXXXX,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或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3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