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0年12月3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第(一)项“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本案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