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向阳小吃店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1-01-14 09:02:18 点击率: 84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

向阳小吃店不合格油条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一、抽样编号为DCCY20530428009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向阳小吃店不合格油条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CCY205304280092

样品名称

油条

生产日期

2020.08.2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元江县向阳小吃店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向阳小吃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460║≤100mg/kg(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0112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0123

(二)生产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经营油条数量10公斤、货值120.00元,已销售数量1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所生产油条当日已经销售完毕。

原因排查

2020年10月26日抽检的这批油条除原材料除面粉外,还有盐、食品添加剂“快速复配油条膨松剂”、“食用小苏打”、“油条泡打粉”、“复配膨松剂”,所用的“快速复配油条膨松剂”等食品添加剂的比例是按使用方法添加食品添加的,和平时生产的油条生产工艺和添加的原材料都是一样的,食品添加剂都是从网上购买的,供货方是谁记不清了。因为是网购的,所以没有单据,所购买的添加剂还没有用完。用法用量没有称量。

行政处罚

(1)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0年12月3日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第(一)项“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本案符合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整改复查

生产经营的油条数量10公斤,已销售数量10公斤,所生产经营的油条当日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通报移送

2020年12月25日该案件移交元江县公安局处理。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