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罚〔2022〕65号 当事人:元江县星火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NLGD34E 经营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幸福大道 经营者:张梦羽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一案,本局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元江县星火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红蛋糕1盒,规格500克/盒,销售价13.00元/盒,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日;2、番茄沙司21瓶,规格250克/瓶,销售价4.0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年1月9日;3、海天上等蚝油8瓶,规格260克/瓶,销售价4.00元/瓶,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6月22日;4、海天古道姜葱料酒6瓶,规格450毫升/瓶,销售价8.00元/瓶,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8日。 过期化妆品:1、黑人超白小苏打牙膏2盒,规格190克/盒,销售价15.00元/盒,限用日期2022年6月12日;2、冷酸灵防菌抗敏牙膏3盒,规格180克/盒,销售价13.00元/盒,限用日期2022年1月22日;3、海飞丝去屑洗发露3瓶,规格200毫升/瓶,销售价25.00元/瓶,限用日期2022年4月30日;4、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42.00元/瓶,限用日期2021年3月19日;5、舒蕾蚕丝丝质顺滑洗发露6瓶,规格600毫升/瓶,销售价35.00元/瓶,限用日期2022年2月21日;6、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2瓶,规格200毫升/瓶,销售价16.00元/瓶,限用日期2022年7月5日;7、飘柔洗发露3瓶,规格400毫升/瓶,销售价20.00元/瓶,限用日期2021年11月1日;8、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4瓶,规格310毫升/瓶,销售价23.00元/瓶,限用日期2022年1月10日;9、好迪香芬洗发露5瓶,规格750毫升/瓶,销售价45.00元/瓶,限用日期2022年3月25日。 失效的产品:1、家家宜乳润香皂28盒,规格125克/盒,销售价4.00元/盒,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9年6月28日;2、家家宜硫磺香皂9袋,规格85克/袋,销售价2.50元/袋,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9年8月7日;3、拉芳美白滋润香皂26盒,规格260克/盒,销售价4.00元/盒,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共16个品种128件,货值金额1220.50元,于2022年7月28日,被本局依法扣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29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2年7月29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2年7月28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2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事实; 4、2022年7月29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事实; 5、2022年7月28日,本局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的实物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的行为,有扣押的实物;有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元市监罚告〔2022〕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化妆品及失效的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本局扣押的过期食品、过期化妆品、失效产品:红蛋糕1盒、番茄沙司21瓶、海天上等蚝油8瓶、海天古道姜葱料酒6瓶、黑人超白小苏打牙膏2盒、冷酸灵防菌抗敏牙膏3盒、海飞丝去屑洗发露3瓶(200毫升)、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400毫升)、舒蕾蚕丝丝质顺滑洗发露6瓶、舒蕾奢养精油修护洗发露2瓶、飘柔洗发露3瓶、青蛙王子婴儿洗发沐浴露4瓶、好迪香芬洗发露5瓶、家家宜乳润香皂28盒、家家宜硫磺香皂9袋、拉芳美白滋润香皂26盒;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元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元江县兴元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