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隆祥园酒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2-06-23 17:02:45 点击率: 63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隆祥园酒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抽样编号为DCCY22530428000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隆祥园酒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传统火腿品基本信息如下: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CCY225304280002

样品名称

传统火腿

生产日期

201915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元江县隆祥园酒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1.1≦0.5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241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2424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无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生产经营传统火腿数量10公斤,货值950元,已销售数量10公斤,库存数量0公斤。

2)封存数量0公斤。

3)召回数量0公斤。购进10公斤,已销售10公斤

原因排查

我局在对在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措施,可对部分食品索证未履行到位,并且所购进后食品没有按规范化要求储存,导致经营使用传统火腿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未能保证所经营食品的安全。

行政处罚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257日立案;202266日结案。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整改复查

我局送达《检验报告》后,督促当事人加强完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同时对店内经营的食品开展自查自律,当事人进一步规范食品储存设施设备,实行分类分区存放,严格按照净餐馆的标准要求经营餐饮服务。

通报移送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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