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张艳经营不合格老姜核查处置情况报告 2021年度食品安全市级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不合格食品中,涉及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新农贸市场蔬菜区张艳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报告如下: 抽样编号为 DCZJ20530428033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社区新农贸市场蔬菜区张艳经营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老姜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CZJ205304280333 | 样品名称 | 老姜 | 生产日期 | 2021年10月23日(购进日期)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张艳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 Pb 计),mg/kg ║0.19mg/kg║≦0.1mg/kg(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二)经营环节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1.产品控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经营老姜数量20千克,货值170元,已销售数量20千克,库存数量0千克。 (2)封存数量0千克。 (3)召回数量0公斤。 | 原因排查 | 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排查,本案中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述说怀疑铅不符合标准并非是农药化肥使用不当或者人为添加所引起的,而是由种植土地受污染所导致。抽检的老姜不记得和谁购进的,无联系电话号码,无购进的单据及销货单据凭证。因此无法找到源头追溯具体的供应商,无法通过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并制定整改措施。 | 行政处罚 | 行政立案结案时间:2021年12月9日立案;2022年2月15日结案。 根据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2〕18号),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3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 整改复查 | 2021年11月23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认真进行了问题排查。认为主要是其2021年10月23日在元江县红河街道新农贸市场购进姜时,没有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未审查其相关的资质凭证和证明文件,造成采购了不合格的老姜进行销售。事后,当事人承诺以后采购一定索取相关的资质证件和查验产品合格证明。12月1日,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决定。 | 通报移送 | 向司法机关移送情况:无。 |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