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元江县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工作的开展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6-15 10:00:30 点击率: 147 【打印】 【关闭】

浅谈元江县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

交易工作的开展

 

元江林地广茂、地貌复杂,森林资源丰富,莽莽林海为多种野生动物栖息繁衍提供了天然场所,构成动物资源种类的多样性和储量的丰富性。据2014年元江县第二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已知陆生野生动物有哺乳类动物97种,鸟类258两栖类53其中灰叶猴、林麝穿山甲、水獭、豺、绿孔雀鼋、蟒蛇等众多野生动物已经被列为国家保护动物。而随着经济社会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野生动物的栖息空间不断减少,加之民间滥食野味的陋习,给元江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为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202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元江实际,我局根据各级文件要求,开展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专项整治行动,但在工作开展中也暴露出了一部分困难。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把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来抓,成立了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了工作的重点及步骤。2020413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决定》和《意见》,结合元江县情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野生动物市场监管

 一是加强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监管,对集贸市场、超市、冷(冻)库、药店店等重点场所和电商平台展开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二是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把原料采购关,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重点对以经营野味为特色的餐饮店、农家乐进行持续巡查检查,严厉打击经营野生动物行为。三是督促市场开办方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强市场巡查,坚决杜绝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交易行为发生。四是严格行政审批,把牢市场准入关,林草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机构外,其它市场主体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一律不得使用野生动物”“野味等词汇。   

(三)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LED电子显示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出警示告诫,呼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充分发挥12315平台社会监督作用,实时关注并跟进消费者来电诉求,及时接听、受理群众举报。

(四)加强部门协调,强化联合执法。我局加强与森林公安局协调联系,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有违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市场监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

(一)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名录不明确。按《决定》要求,禁止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还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而对于哪些可以人工繁育、人工饲养,哪些不可以,缺乏一个明确的目录。这就造成了我注册经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经营户存栏的野猪、豪猪、竹鼠野鸡等,面临着即不能流入市场,也不能随意放生的两难境地。如果继续饲养,一方面养殖户将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另一方面也给市场监管带来巨大难度。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版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共有4条内容即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一是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是查处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违法行为三是查处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四是查处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五是查处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而对于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现无明确的法律来支撑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法律衔接存在一定的空档。

(三)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监管工作专业性强。举个例子,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分类,单鸡形目的松鸡科,就有细嘴松鸡、黑琴鸡、柳雷鸡、岩雷鸡、镰翅鸡、花尾榛鸡、斑尾榛鸡等多个种类,非专业人士很难准确辨别。而基层市场监管力量,在这方面的知识比较欠缺,造成了执法专业性不够,执法能力有限的境遇。

(四)违法行为隐蔽性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行为可能在面下线下进行,仅凭市场监管部门现有装备和手段,很难全面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和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一部分消费者和经营者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不足,且由于民间饮食文化影响,销售野味能带来丰厚的利润,诱使许多人抱着侥幸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经营之路。

三、建议对策

(一)建议完善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允许交易和食用动物白名单。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的野生动物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从生态保护的角度提得比较多,但对公共安全的考虑不足。建议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名录,规范所有的野生动物利用。

(二)加大基层执法保障和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化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及时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各级文件精神,结合元江县情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实际,安排部署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场巡查,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部门联合执法,营造社会共治局面。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实现执法资源信息共享,适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并加大普法力度,倡导自觉抵制食用野生动物陋习,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社会共治局面。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和特种设备监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