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政业务流程指南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3-08-15 16:22:46 点击率: 800 【打印】 【关闭】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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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户政业务流程指南

 

 

一、出生登记办理流程

    (一)婴儿出生后的落户登记实行随父或随母自愿的原则

    婚生婴儿、非婚生婴儿、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均可由其父母、其他亲属或者抚养人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合法的养父或养母)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出生登记。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监护人(如:父母)落户申请书(附件1-1);2、出生证明。即,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分娩记录、或住院证明、或医院证明、或婴儿母亲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及知情人出具的能确实证明婴儿出生情况的证明或社区民警调查情况;  3、新生婴儿父母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4、父母《居民户口簿》(交验原件)。如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内,而且另一方户口在本县外的还需提交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该新生婴儿未落户证明(凡是能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到另一方全户信息的,也可由户籍民警将其全户信息下载打印并标注查询人及时间后附档,可免除申报人提供此证明);5、填写《申请落户呈批表》。

    属非婚生子女,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相关出生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调查后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对于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不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以口头和《便民告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3、派出所户籍民警登记《出生落户登记台账》(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应同时在备注栏内做好记录)。4、户籍民警按申报材料录入信息和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5)核对签字,户籍民警提交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给申报人核对,对录入信息内容与申报登记项目确认无误后,申报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根据实际情况可同时要求申报人奈印)确认,并告知其今后落户人出生日期、民族等主要项目不得更改;同时,派出所承办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6、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1、符合政策当年出生婴儿落户当场办结;2、非婚生婴儿落户5个工作日办结。

(二)补往年新生婴儿出生申报落户办理

因故未在规定时间内或超过3岁未申报出生登记的,也应准予申报出生登记。但是,应按照补录遗漏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本条(一),如不能完整提供本条(一)相关出生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

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除以下特别规定外,其它办理流程及要求同本条(一)。

    1、对补落出生1个月以上、3周岁以下婴儿或儿童的户口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同意后,户籍民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

    2、对补落3周岁至16周岁人员的户口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将纸质材料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再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审批意见,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提交县局治安大队核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

    3、对补落16周岁以上人员的户口由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将纸质材料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批准后,再由派出所户籍民警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提交派出所领导、县局治安大队、市局治安支队逐级核准后,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入户手续。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1、三周岁以内,不含三周岁的往年新生婴儿出生申报落户两个工作日办结;2、三周岁至十六周岁的往年新生婴儿出生申报落户五个工作日办结.

(三)办理收养、抱养小孩落户

 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如:养父母)落户申请书。(附件1-3)

(2)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3)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若夫妻异地的还需提供收养人配偶的户口册或居民身份证。

(4)办理《收养证》所需材料的复印件(原件由民政部门收存)。

(5)过继领养未成年孩子或孤儿落户的还需提供《生父母与养父母收养、过继协议》及司法部门签发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的过继判决书。

(6)《申请落户呈批表》,有条件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血型化验单。

办理程序及要求:除以下特别规定外,其它办理流程及要求同本条(一)

收养、抱养小孩落户纸质材料,必须经过县公安局审批。派出所依据县公安局签发的《准予落户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并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备注栏内用手工填写“收养落户。”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1、收养弃婴落户的2个工作日办结;2、收养、过继未成年孤儿落户的5个工作日办结.

    有关户口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四)现役军人所生子女落户办理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同本条(一)

    办理程序及要求:夫妻双方若只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子女应随另一方落户;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子女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投靠落户,落户地址可在申请空白处附加说明,其它办理流程及要求同本条(一)。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五)办理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监护人(如:父母)落户申请书(附件1-1)。

 (2)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内容是外文填写的需附翻译件)或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情况属实证明,证明此婴儿确实是在国外出生,需出入境管理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及复印件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5)《申请落户呈批表》

办理流程及要求:除以下特别规定外,其它办理流程及要求同本条(一)

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纸质材料,必须经过落户地派出所所长审批。需要调查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在《申请落户呈批表》上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所领导审批结果办理落户,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填写《居民户口簿》。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华侨在国内出生子女落户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申报户口的,准予落户,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其他监护人必须为其直系亲属。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落户申请书(附件1-1),随其他直系亲属落户的在“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栏附加说明)、2、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4、随其他直系亲属落户的提供父母与监护人确属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及要求:除以下特别规定外,其它办理流程及要求同本条(一)

    华侨所生子女落户纸质材料,必须经过落户地派出所、县局两级审批。需要调查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在《申请落户呈批表》上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领导审批结果办理落户,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填写《居民户口簿》。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港、澳、台所生子女落户办理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落户申请书(附件1-1)、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2、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3、父母的结婚证、4、随其他直系亲属落户的提供父母与监护人确属直系亲属的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及要求:除以下特别规定外,其它办理流程及要求同本条(一)

    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落户纸质材料,必须经过落户地派出所、县局两级审批。需要调查的,须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在《申请落户呈批表》上签署意见。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领导审批结果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户口迁移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请人递交申报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查验申报材料,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办理时限受理办结,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签发相应的便民服务告知单。(3)审批及办理。县内人口迁移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结(城市迁往农村落户的,除实际居住农村的夫妻正常投靠外,还需县局治安大队审批同意);省内人口迁入的先由派出所所长纸质审核批准,再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按派出所所长、县局治安大队的顺序提交网上审批;省外人口迁入,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将纸质材料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4) 派出所户籍民警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迁移落户登记(省外人口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有效《户口迁移证》办理迁移落户登记)。(5)核对签字,户籍民警将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请申报人核对,申报人对录入信息内容与申报登记内容确认无误后,申报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户籍民警要当场告知其今后其主项目不得更改;同时,派出所承办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6)材料整理归档。

    (二)以下各种情况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县落户时,申报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投靠亲属迁入落户。只要有一方为我县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投靠落户。1.申请人为申请地常住户口;2.申请人为成年人并在申请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生活来源;3.投靠人员必须和申请人确实共同居住生活。4.子女投靠父母的,除上述条件外,应为未婚,或已婚但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人员。5.孙(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除了上述四个条件外,还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1)申请夫妻投靠的,以“合法实际居住地”迁移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被投靠方书面申请书(附件1-6),2、《结婚证》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被投靠方村民小组、村、居(委会)证明;4、投靠方和被投靠方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投靠方为省外人口迁入需要提供户口证明,若是退休投靠回原籍迁入的须同时提供退(离)休的证明且城镇居民户口性质不变);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若被投靠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投靠方可以投靠被投靠方父母落户。一是被投靠方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二是被投靠方父母所在地的村民小组、村、居(委会)或社区民警走访证实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并共同生活的,可在成年子女“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迁移落户。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子女书面申请(附件1-7);2、父母和子女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省外人口迁入需要提供户口证明);3、投靠方与被投靠方相互确属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4、若是退休投靠回原籍迁入的须同时提供退(离)休的证明)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3)子女投靠父母(限指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子女投靠父母,特殊情况除外) 。可在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办理迁移落户。

办理迁移申请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父母书面申请(附件1-7);2、子女和父母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省外人口迁入的需提供户口证明);3、投靠人带有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或相关单位证明(特殊情况的不需要提供此项材料);4、投靠方与被投靠方相互确属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工作单位、派出所或村、居委会出具);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4)投靠其他亲属落户

    因父母残疾、伤病失去抚养能力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投靠亲属确实无法生存的,可以投靠其他亲属落户。

    办理投靠迁移时所需材料:1.被投靠人书面申请(附件1-7,另附投靠人父母残疾、伤病失去抚养能力或父母双亡的证明材料);2.被投靠人村(居)委会证明;3.县(市)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投靠人父母伤、残证明或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失去劳动能力的病情证明,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4被投靠人与投靠人关系证明(由迁出地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5被投靠人与投靠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5)赡养孤寡老人的,可在赡养人或孤寡老人实际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申请落户。

办理迁移申请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赡养人书面申请书(附件1-8);2、赡养人或孤寡老人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3、司法部门认定的公证机构公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4、赡养人或孤寡老人所在村民小组、村、居(村委会)或单位证明赡养人赡养孤寡老人并共同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交验原件);6、《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6)现役军人家属随军的户籍迁移。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

    办理迁移申请时,现役军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现役军人一方提供随军家属迁移落户申请书(附件1-9);2、现役军人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部队师政治部出具);3、随军家属每人一份的户籍证明(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4、《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5、部队安置随军家属住房证明。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2、购房迁入定居。①两个以上非直系亲属的自然人合资购买一套住宅的,只允许《房屋所有权证》其中的房屋所有权人一个家庭迁入户籍关系;②在本县拥有多套商品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其实际长期居住的产权地申请落户;③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房屋所有权人已落户的住宅所有权发生交易转让或变更后,必须在原落户居民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可准予新迁入的居民落户;⑤凡在本县购买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可申请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落户;⑥对自发迁移到我县境内非法占地建房的移民、非法开垦土地,以及在城镇及周边违章搭建房屋居住的人员,其居住地派出所要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但对其因非法搭建房屋要求解决常住户口的申请,若今后省、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有文件明确规定准予办理的,按文件新规定执行,否则暂不予受理,但应明确告知其可回原籍办理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书面申请一份【附件1-9;要求:房屋所在地通讯地址须以房屋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编排的街、路、门、楼、室牌号为准】;(2)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及其他迁移人户口证明各一份(省内人口只需提供居民户口簿);(3)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共有权人及其他迁移人相互亲属关系证明一份(以申请人原籍派出所出具的其家庭成员关系情况为准,如;家庭成员情况简表或居民家庭户口簿等);(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或《购房协议书》和《购房发票》,因贷款暂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部门或银行部门的证明;(5)《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6)省外人员迁入办理(立)入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3、已经被我县招录或因工作变动调入我县工作的人员,只要本人申请,准予迁入我县落户(本条包含本县人口)。申请迁入本县落户时申请人须提交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附件1-11);(2)招录或工作调动文件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录用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证明申请人已报到工作和安置申请人住所或实际居住地址);(4)本人及随迁家属户口证明各一份(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5)关系证明,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原户籍地派出所提供);(6)《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7)省外人员迁入办理立户时还要提交《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有效的《户口迁移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4、凡参加国家统考,被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时,可将本人户口迁至县人才管理中心(原农村居民的按第二十九条农转城办理)或原户籍所在地落户,有就业单位的迁至就业单位落户,具体情况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凡属国家统一高考招生被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我县范围内就业但无合法固定住所,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其户口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安置的合法产权房落户。若工作单位无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无法安置合法产权房的,可采取投靠、挂靠亲属或在派出所直管集体户落户的办法办理迁移落户。

    办理迁移落户时,申报人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附件1_12);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3、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交验原件);4、用人单位证明(证明应包括申请人于某年日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从事什么工种及单位安置其在什么地点的住房居住等内容);5、投靠、挂靠亲属落户的需请其亲属在申请空白处签注“同意挂靠落户”的意见和与亲属的关系证明;6、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户口簿)或有效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迂移证上迁入地址栏,必须是注明元江县范围的地址或能包括元江县范围的地址,如云南省或玉溪市)。

    (二)凡原籍属元江县的普通大中专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可准予其户口落入县人才管理中心或其入学前户籍地落户,待有就业单位时要将户口及时迁移至实际居住地或就业单位落户。

    办理迁移落户时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附件1-13);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3、县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明;4、有效的《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证上迁入地址栏,必须是注明元江县范围的地址或能包括元江县范围的地址,如云南省或玉溪市)。

    (三)已办理落户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其户籍关系可继续保留一年,如一年内仍没有在本县重新就业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等证明材料签发《办迁移户口通知书》(附件3-)请其将户籍关系迁往现合法固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地。

    (四)原籍为元江县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至今未就业(已经就业的除外),本人也确回本县居住,户口仍在就读学校或户口托管理中心的,只要本人申请,应准予其回原籍落户。

    申报迁移落户的,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1、迁移落户申请书(附件1-11);2、《毕业证》复印件(交验原证);3、县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明;4、在外地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5、社区民警填写是否长期居住在本县的证明意见(可在审批表内填写);6、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也可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原来注销信息打印后存档);7、《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审批及办理。属情况(二)的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当场办结;属情况(三)的由社区民警提供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辞职、辞退等证明材料报派出所所长审核签发《催办迁移户口通知书》,由社区民警和原用人单位共同督促其将户籍关系迁往现合法固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地。属情况(一)(四)的人口迁移,【其中情况(一)、如果是用人单位直接录用或聘用应届毕业生,而且应届毕业生已经持有有效户口迁入证明的除外,只要所需证明材料齐全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户籍窗口民警可以办理入(立)户手续,否则必须同情况(四)按以下流程办理】。即:省内人口迁移经派出所所长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户口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办理;省外人口迁移,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5、已破产、改制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与现合法固定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将其常住户口迁至现合法固定居住地。

    办理户口迁移时,申报人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附件1-1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失业证》或辞职、辞退、开除的单位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按揭房相关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证明或住宅《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4、社区(驻村)民警走访核实和现合法固定居住地村民小组、居(村)委会或单位证明其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5、居民户口簿;6、跨乡镇的需填写《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审批及办理。经派出所所长 (迁往农村的需经县局治安大队)审批,由派出所户政窗口民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6、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市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落户介绍信、复员证、转业军官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安置的就业单位或原籍或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家属,凭结婚证、《户口迁移证》等有关证明材料一并落户,具体情况按如下办理。

    (一)转业干部办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1、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2、市军转办的落户证明介绍信、3、就业单位接收证明、4、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入伍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簿、5、关系证明(若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和父母居民户口簿。若投靠其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6、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二)办理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所需证明材料:1、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及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2、转业军人证明书、3、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能提供的,须提供入伍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簿、4、关系证明(若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和父母居民户口簿。若投靠其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5、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三)办理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所需材料:1、自谋职业批复和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2、退伍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簿(可通过派出所户籍档案材料或系统查询)、4、关系证明(若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5、村社和村(居)委会证明.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所需材料:1、省或市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2、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投靠配偶的)或关系证明(投靠子女的)、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5、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审批及办理。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批准的,由派出所户政窗口民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户人基本情况信息依据《落户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的户口信息)。(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6、在元江县范围内实际投资达50万元、经营1年以上,年度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户口迁入元江落户。

办理迁移落户时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1、投资人书面申请;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会计或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复印件(需交验原件);3、投资人申请配偶随其迁入落户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4、投资人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其迁入落户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等材料;5、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每人一份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居民户口册);6、其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7、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或《户口网上迁移审批表》。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审批及办理。省内人口迁移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户口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办理;省外人口迁移,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7、单位聘用的具有高级技工、技师等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或具有中级技工、中等职业资格的中职人才,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迁入本县落户。

办理迁入手续时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报人书面申请;2、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须交验原件);4、用人单位的证明(需说明安置被聘用人居住的具体地址);5、申请配偶随迁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须交验原件);6、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每人一份户口证明(省内人口提供居民户口册);7、申请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随其迁入落户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8、《户口迁移申请表》或《户口网上迁移申请表》。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 (3)审批及办理。省内人口迁移的经派出所所长审核,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按照《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户口和户籍信息录入权限的通知》办理;省外人口迁移,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局治安大队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派出所户籍窗口民警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登记。(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8、本县居民从城镇迁往农村(农村迁往城镇落户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1)夫妻投靠。只要夫妻双方实际居住在本县农村,其中为本县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迁往农村投靠农村居民一方落户。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本规范第十八条(1)项。   

(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只要双方共同生活在本县农村,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可申请迁往农村落户。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参照本规范第十八条(2)(3)项。

(3)户改后,户口从农村迁往城镇、丧失在城镇居住条件,而农村还保留原有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落户。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附件116)。2、房产证或宅基地土地使用证。3、迁出地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内容包括迁移人确已经丧失在城镇居住条件的情况)。4、迁入地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证明。5、关系证明,夫妻同时迁移的提供结婚证,其它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可用全户人员简表)。6、家庭户口簿。7、《网上迁移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4)本县城镇居民在农村具备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之一,只要确实实际居住在本县农村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往农村落户。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凭房产证(房产证尚在办理中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定的劳动合同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或林地林木流转合同等合法证明、4、迁入地村(居)民小组、村委会(社区)证明、5、关系证明,夫妻同时迁移的提供结婚证,其它亲属随迁的提供直系亲属证明(可用全户人员简表)6、家庭户口簿,7、《网上迁移审批表》等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及要求:除以下特别要求外,其它同本规范第十八条。

    1、迁移办理全部实行网上迁移。

    2、除正常夫妻投靠外,其它迁移办理必须经过派出所、治安大队纸质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

    办理部门:迁移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三、关于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户籍迁移的办理

    一、转户办理条件及要求

   (一)、云南籍居民,申请在本县乡镇落户的,准予其在实际居住地乡镇落户为城镇居民。

    (1)户口在本县乡镇的云南籍居民,可自愿申请在实际居住地的本乡镇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2、转户审批表。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4、转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交验原件)。

    (2)本县外云南籍居民,因购房、就业、投靠亲属等原因并已经长期居住在本县乡镇的,可自愿在实际居住的乡镇办理迁入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转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5、住房证明。6、夫妻或整户迁入的提供《结婚证》和《亲属关系证明》。

    (二)在本县有合法稳定职业或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云南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只要是实际居住在本县,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1)在本县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云南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转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4、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6、其他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7、住房证明(房物产权证书或就业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或租房合同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在本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云南籍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得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3、转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4、夫妻同时转户迁入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5、其他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6、房屋产权证书或其它能足以证明所居住房屋是其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三)凡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居民学生,入学时可凭入学通知书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或者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入学时已将户籍迁离农村,毕业后无职业回本县居住的毕业生,可凭毕业证、报到证或者就业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允许在本合法稳定的实际居住地或者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落户为城镇居民。

    (四)本县农村居民,参军离开农村的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年的士官,退役后愿意到本县落户的,凭县军转安置办证明可在本县合法稳定实际居住所或者县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或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落户为城镇居民。

    (五)被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云南籍居民或外省籍农村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户口可根据实际情况落入县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或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

    申请办理时申报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2、申请人和转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省外农村居民提供每人一份户口证明);3、被县人民政府评为优秀农民工的证书(文件);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5、其他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六)集中供养农村居民五保对象,可申请在现居住供养地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审批表;2、申请人和转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五保对象证明(以县民政部门出具为准)。

    (七)在本县居住的外省籍农村人口,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均可申请在本县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为城镇居民。

(1)在本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外省籍人员,投资兴办实业且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者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2、申请人和转户人每人一份户口证明;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等材料;4、房屋产权证书或其它能足以证明所居住房屋是其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5、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6、其他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2)取得中级技工资质或者被聘为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可申请在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转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及转户审批表;2、申请人和转户人每人一份户口证明;3、所在工作单位就业证明;4、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5、劳动合同(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6、房屋产权证书或其它能足以证明所居住房屋是其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7、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8、其他亲属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二、投靠人员落户为本县城镇居民的条件及要求

    (一)投靠方为云南籍居民。

    (二)投靠方与被投靠方是合法夫妻关系或是三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被投靠方在本县是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居民。

    申请办理投靠落户时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1、转户申请书和审批表,2、申请人和转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3、关系证明。若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若其他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4、可在实际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地城镇落户、5、被投靠方房屋产权证书或其它能足以证明所居住房屋是其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

办理流程及要求。

1、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签字按印,说明转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受理。符合转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迁入落户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3、告知。符合转户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民警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并签发相应的便民告知单。4、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县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1)申请在乡、镇、办事处落户为城镇居民(县内迁移)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需调查核实的,由社区民警走访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派出所所长审批,3个工作日内办结。(2)申请州内外县(市)迁入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省内外州(市)迁入本县落户为城镇居民,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网上审批,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省外农村居民迁入本县落户的,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纸质材料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批,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户口迁移准入证明》。(3)因特殊原因需玉溪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场向申请人说明情况,确定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5、核对签字。6、备案。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结时当场向转户人出具系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落户通知单》(以下简称为通知单旁,同时要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在收到《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通知单》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死亡、应征入伍、出国取得外国国籍

注销户口流程

    (一)注销死亡居民户口的办理。

  (1)注销在常住地正常死亡居民户口的办理。居民在常住地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死亡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

    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户主、亲属或委托人的申请书(附件1-5),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3、((火化证明》或《法医鉴定书》或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公国民死亡证明,如果无法开具以上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单位、村(居)委会证明和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情况。

    办理程序及要求:由户主、亲属或委托人持以上证明材料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派出所应开具《注销户口证明》,并由申报人在《注销户口证明》存根上签字确认,收缴居民身份证,同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的“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和《居民户口簿》该人的常住人口登记页相应栏内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并加盖“注销”章。    

    (2)注销非正常原因死亡居民户口的办理。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死亡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经过核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户口时需要的证明材料:1、户主、亲属或委托人的申请书(附件1-5),2、死亡人员居民户口册、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3、《法医鉴定书》或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公民死亡证明或死亡地公安机关有关证明。

    办理程序及要求:内容同上

    (3)注销在迁移途中死亡居民户口的办理。

    办理户口注销需要的证明材料:1、户主、亲属或委托人的申请书(附件1-4),2、《户口迁移证》

    办理程序及要求:居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其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派出所,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该户内死亡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其它内容同上。

    (4)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办理,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被宣告死亡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申报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1、申报人申请书(附件1-5)、2、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死亡居民户口册、死亡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要求:公安派出所根据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以上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死亡登记,具体要求内容同上。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人口信息录入、常表、户口簿重新建立和填写)。

    (5)对公安派出所工作中获取的公民死亡信息,其亲属末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由社区(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书,并要求其亲属填写申请书和在通知书上签字奈印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其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户口信息通知其家属。

    (二)入伍销户办理。

    居民应征入伍,其本人或亲属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办理居民应征入伍注销户口需要的证明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附件1-5)、2、《入伍通知书》、3、应征入伍居民《居民户口簿》和应征入伍居民《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及要求:居民应征入伍,其本人或亲属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本人或亲属提供的证明材料当场办结。对公安派出所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入伍信息,其本人或亲属未主动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派出所可凭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入伍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书,其亲属在30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应根据县人民武装部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需加盖市人民武装部公章),由公安派出所经所领导审批后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将注销户口信息通知其家属。

    (三)出国人员销户办理

    居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其本人或亲属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原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出国出境销户需要的证明材料:1、注销户口申请(附件1-5)、2、出国、出境定居或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人员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4、出国、出境定居或已经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原《居民身份证》和原《居民户口簿》。

    办理程序及要求:居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其本人或亲属应持以上证明材料到原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派出所应根据其本人或亲属提供的证明材料当场办结。对于居民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应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书,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口。并将注销户口信息通知其家属。

    (四)重复户口注销办理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对于一个公民存在一人多户的情况,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本人及其亲属的申报或工作中发现的情况要向本人及其亲属认真进行核实,谨慎处理。对于一人多户公民的户口信息,若其主项目无更改记录,派出所要根据本人及其亲属注销户口申请(附件1-5),保留其经常居住地的户口。户籍民警要将多条信息资料收集或下载打印签章后一并同《注销户口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县局治安大队核准后注销其非经常居住地的户口;若其主项目有更改记录,公安派出所要根据本人及其亲属的陈述和户口档案资料记录查明原因,保留其原始的户口。户籍民警要将多条信息资料收集或下载打印签章后一并同《注销户口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县局治安大队核准后,注销其后登记形成重复的户口。并将所形成的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备查。

以上各项户口注销办理部门及办结时限规定    

办理部门:注销人员的户籍派出所

    办结时限:应征公民入伍销户、出国人员销户、人民法院宣判死亡公民的销户当场办理,其它的5个工作日办结。

 

 

 

五、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业务流程

    一、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请人递交申报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查验申报材料,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审批规定和办理时限受理办结;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签发相应的便民服务告知单。(3)审批及办理。(4)核对签字。(5)材料整理归档。

    二、居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项目,需按以下不同类别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居民本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按其中一方民族成分确定,年满二十周岁的公民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原来已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凡居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依据其父或母的民族成分(不得变更为父、母民族成分以外的其它种民族),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签发的民族成份审核通知单(或文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籍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报)。2、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签发的民族成份审核通知单(或文件);若子女的民族成份登记为父、母民族成分以外的其它种民族(收养、领养和继子女除外)或派出所户籍民警工作失误造成登记错误的,凭派出所的调查核实材料予以审批更正,无需提供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民族成份审核通知单或其它同意变更民族成分的证明材料。3、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4、全户人员简表(派出所下载打印)。5、《玉溪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派出所户籍民警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台账》,(4)领导审批,户籍民警或申报人将纸质的《玉溪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市民委签发的《民族成分审核通知单》及其它申报材料一并依次报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审批备案。经批准变更更正的,户籍民警再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提交派出所领导、县局治安大队、市局治安支队逐级审批(无特别情况州局只通过常住人口信息审批。(5)户籍民警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办理。经批准的户籍民警更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未经批准的,户籍民警一次性告知申报人不批准的理由及依据。  (6)核对签字,户籍民警提交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给办理申报人核对,对录入信息内容与申报登记民族成分确认无误后,请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奈印或盖章,并告知其今后已经变更更正的民族项目不得再更改;同时,派出所承办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7)收回变更更正前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并将变更更正民族成分所形成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公民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18周岁以上的居民要求变更姓名的,要从严掌握,慎重从事,一般不应轻易给予变更,有正当理由或确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姓名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派出所所长或主管户政管理工作所领导批准,才可给予办理。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要求变更姓名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姓名的证明。

    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若父母双方到场签字或父母双方均已在申请书上签字奈印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方可办理。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更改姓名。

    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的公民,由其父母代为书写(若父母双方已经离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父母双方必须在申请书上签字奈印认可)】;2、干部(职工)要求变更姓名的需提供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3、在校学生要求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学校证明;4、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5、《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责任)区民警审查,并签署意见。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请人递交申报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查验申报材料,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签发相应的便民服务告知单,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按照办理时限和流程要求受理办结。(3)审批及办理。①变更姓名。首次变更姓名由户籍窗口民警受理,报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户籍窗口当场办结;第二次姓名变更由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将纸质申报材料报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报治安大队网上审批后户籍窗口按规定办理时限办结;第三次以上姓名变更由窗口户籍民警受理,将纸质申报材料报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依次由治安大队、市局治安支队网上审批后户籍窗口按规定办理时限办结(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拒绝反复变更姓名);②更正姓名。由于公安机关录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生错误的,由本人提供记载有正确姓名的历史档案、资料(如:《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须交验原件),填写《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报派出所所长核准后按以上规定报批,及时予以更正。(4)核对签字核对签字,户籍民警提交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给办理申报人核对,对录入信息内容与申报登记姓名确认无误后,请申报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奈印或盖章,并告知其今后姓名不得反复对调更改;同时,派出所承办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  (5)收回变更更正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将变更更正姓名所形成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公民的出生日期一经户籍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后不得变更,确有错误的,可据实更正。

    (一)干部出生日期更正审批。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却有错误可能且无变更记录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对确需更正的,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派出所所长或主管户政工作所领导审核、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再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按照派出所一公安局治安大队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顺序逐级上报审批办结。

    在江川县范围内,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人员的出生日期更正办理,参照干部出生日期更正规定执行。

更正出生日期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①本人提出申请(须有书面材料)。②证明出生日期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干部的人事档案(首份)等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的户籍或人事档案资料(需提交原件查验);其他部门办理的证照除外,如:结婚证、军人退伍证、学生证、独生子女证、免疫证等。③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④《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   

档案资料应当提供原件。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当由提供档案保管单位签章和提供人、复印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其他公民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变更,但确有错误可能且无变更记录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和足以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的户籍档案资料,可以更正出生日期.

    更正出生日期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提出申请(须有书面材料,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2、提供证明出生日期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登记表》等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的原始的户籍档案资料(需提交原件查验);其他部门办理的证照除外,如:结婚证、军人退伍证、学生证、独生子女证、免疫证等等。③本人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④《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呈批表》。

    (一)(二)项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一)(二)项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派出所户籍民警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台账》。(4)领导审批。户籍民警或申报人将纸质的《变更更正户口项目呈批表》和足以证明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及其它申报材料一并依次报派出所所长或主管户政工作所领导、治安大队审批备案。经批准变更更正的,户籍民警再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提交派出所领导、县局治安大队、市局治安支队逐级审批(无特别情况市局只通过常住人口信息审批。(5)户籍民警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办理。经批准的户籍民警更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未经批准的,户籍民警一次性告知申报人不批准的理由及依据。(6)核对签字,户籍民警提交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给办理申报人核对,对录入信息内容与申报登记出生日期确认无误后,请申报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奈印或盖章,并告知其今后已经变更更正的出生日期项目不得再更改;同时,派出所承办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7)收回变更更正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户籍资料,并将变更更正出生日期所形成的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三)对曾有出生日期变更记录,再次提出变更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确因派出所登记错误的,由责任地派出所写出书面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按上述第(二)项规定报批办理。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非主项信息变更,由派出所户籍民警或社区(责任区)民警查验Ⅸ毕业证》、《结业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等原件后。由户籍民警予以据实直接变更,但是,所有变更更正非主项信息内容需经本人签字同意,户籍民警要将所有变更更正非主项信息依据的证件及其它材料整理归档保存。

性别登记明显错误的,经社区(责任区)民警或户籍民警调查核实后,由户籍民警予以直接变更;实施变性手术的,凭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等,由户籍民警受理,报派出所所长、治安大队审批后予以变更。

公民的实际情况确实发生变化,经本人申请,由社(责任)区民警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符合立户、分户、并户条件的报所长批准后,户籍民警予以办理立户、分户、并户手续,同时换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因国家建设需要,对立户、分户、并户户口业务,市人民政府文件、通知有限办或停办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立户、分户、并户条件

(1)立户。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管理和申报户口登记。

    (2)并户。居民因结(离)婚、住房调整、亲属投靠等原因家庭成员合住一处的,可向实际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并户手续,并注销另一方的户口。并户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合住一处的人口为亲属关系;②并户的人口应合住一处住所并共同一起生活。

    (3)分户。居民因婚姻、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离开原住所,可向实际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分户,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办理分户手续。分户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年满1 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上同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不能单独立户);2、离开原住所,另行居住且独立生活;3、有合法稳定的固定住所和生活来源。

    申报人需提交的材料:①立户、分户、并户申请书。②村民小组、社区、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同意立户、分户、并户证明。③因结婚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和《房屋产权证》;因住房变动、购房及其它原因申请立户的须提供Ⅸ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④因住房调整、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家庭成员并户的须提供家庭关系证明。⑤因离婚原因申请分户的须提供《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以及离婚后离开原居住住房一方新的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投靠、挂靠亲属落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因住房调整、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申请分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工作单位住房安置证明或其它证明其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⑥涉立户、分户、并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调查核实:需要调查核实的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并提出意见和签名。

    办理流程及要求:(1)申报人提交的书面材料。(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申报材料。(3)如果存在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交由社区(驻村)民警核查,社区(驻村)民警核查后提出意见和签名。(4)所领导审批。户籍民警或申报人将纸质的立户(或分户或并户)申请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派出所所长审批(对发现有意弄虚作假,以分户、立户或并户为手段,获取土地征收补偿或办理低保等经济利益为目的,应讲明道理,拒绝办理或按本规范第三十八条办理)。符合条件经批准立户(或分户或并户)的,户籍民警根据所领导审批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更新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未经批准的,户籍民警一次性告知申报人不批准的理由及依据。(5)核对签字。户籍民警提交打印好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给办理申报人核对,申报人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奈印或盖章,同时派出所承办人也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校对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无印章也可签名)。(6)材料整理归档。

    相关户口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办理部门:落户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元江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元江县公安局 发布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