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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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农(农药)罚〔2022〕2号
| 关于常晋侥经营假农药案 |
| 常晋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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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农药“果来早”9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22050.00元); 3..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贰万叁仟伍佰零伍元整(23505.00元)的5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贰拾伍元整(117525.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叁拾元整(14003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2 | 元农(农药)罚〔2022〕3号
| 关于李冬梅经营假农药案 |
| 李冬梅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农药“果来早”48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人民币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172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3 | 元农(农药)罚〔2022〕4号 | 关于陶正光经营假农药案 |
| 陶正光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12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处违法经营假农药“果来早”货值金额(¥10800.00元) 伍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4 | 元农(农药)罚〔2022〕5号 | 关于白胜琼经营假农药案 |
| 白胜琼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25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处违法经营假农药“果来早”货值金额(¥1935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玖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967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9975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5 | 元农(农药)罚〔2022〕6号
| 关于张文红经营假农药案 |
| 张文红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果来早”农药195瓶; 2.处货值金额(¥1590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柒万玖仟伍佰元整(¥79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万玖仟伍佰元整(¥795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6 | 元农(农药)罚〔2022〕7号 | 关于白军达经营假农药案 |
| 白军达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农药“果来早”17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整(¥10900.00元); 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145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1564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7 | 元农(农药)罚〔2022〕8号 | 关于李忠雄经营假农药案 |
| 李忠雄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8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叁佰壹拾元整(¥531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壹拾元整(¥1131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8 | 元农(农药)罚〔2022〕9号 | 关于黄庆经营假农药案 |
| 黄庆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298瓶; 没收2020年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没收2021年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叁拾元整(¥15030.00元); 处违法经营假农药“果来早”货值金额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陆万叁仟伍佰叁拾元整(¥16353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9 | 元农(农药)罚〔2022〕10号 | 关于陈锦惠经营假农药案 |
| 陈锦惠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壹拾伍元整(¥34215.00元); 2.处货值金额(¥35515.00元)5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7757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21179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3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3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10 | 元农(农药)罚〔2022〕11号 | 关于朱美兰经营假农药案 |
| 朱美兰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2020年违法所得壹万零贰佰肆拾元整(¥10240.00元); 没收2021年违法所得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整(¥3588.00元); 处货值金额贰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2584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贰佰元整(¥129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肆万叁仟零贰拾捌元整(¥143028.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11 | 元农(农药)罚〔2022〕12号 | 关于鲁开文经营假农药案 |
| 鲁开文 |
| 2022年3月14日,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调查询问涉案人员提供鲁开文于2021年有向农户售卖农药“果来早”行为。该涉案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6480.00元)伍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贰仟肆佰元整(¥824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12 | 元农(农药)罚〔2022〕13号 | 关于许扬生经营假农药案 |
| 许扬生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柒拾元(357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佰柒拾元整(1057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4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4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13 | 元农(农药)罚〔2022〕14号 | 关于范正森经营假农药案 |
| 范正森 |
|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7800.00元)5倍罚款计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13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13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
14 | 元农(农药)罚〔2022〕15号 | 关于元江县垄上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 92530428MA6Q2PCW9E | 龙云 | 龙云 | 2022年4月28日,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甘庄街道它克村检查农药市场时,在靠近村委会处发现一家新开的农资店,门头悬挂着“元江县垄上农资店”的招牌,店内货架上摆满了农药,地上堆放着大量未拆封的农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及依据后,在销售员龙玉保见证的情况下对该农资店进行检查。一是执法人员对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培训证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查看,店内墙上挂着营业执照,并未看到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培训证。二是经查在其经营场所及货架上有“95%矿物油乳油”、“5%虱螨脲悬浮剂”、“10%丙硫唑悬浮剂”、“5%吡虫啉乳油”等39种农药产品。三是当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培训证”证件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农药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本机关查封(扣押)的农药“95%矿物油乳油”17桶、“5%虱螨脲悬浮剂”39瓶、“10%丙硫唑悬浮剂”10瓶、“5%吡虫啉乳油”40瓶、“5%高效氯氟氰菊酯悬浮剂”40瓶、“22%噻虫·高氟氯悬浮剂”35瓶、“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11瓶、“25%吡唑醚菌酯悬浮剂”16瓶、“25%噻虫嗪水分散粒剂”97袋、“5%高氯·吡虫啉乳油”14瓶、“8.2%甲维·虫酰肼乳油”51瓶、“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47袋、“4%春雷·中生可湿性粉剂”181袋、“110克/升乙螨唑悬浮剂”14瓶、“29%石硫合剂水剂”64瓶、“22.5%联肼·乙螨唑悬浮剂”6瓶、“240克/升螺螨酯悬浮剂”6瓶、“43%联苯肼酯悬浮剂”1瓶、“25%噻虫嗪水分散粒剂”104袋、“5%噻虫酮乳油”34瓶、“10%啶虫脒乳油”12瓶、“99%矿物油乳油”13桶、“20%吡虫·仲丁威乳油”18瓶、“5%阿维菌素乳油”11瓶、“30%苯甲·咪鲜胺悬浮剂”8瓶、“45%咪鲜胺水乳剂”26瓶、“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50袋、“10%精草铵膦铵盐水剂”8瓶、“10%草铵膦水剂”6瓶、“80%乙蒜素乳油”2瓶、“325克/升苯甲·嘧菌酯悬浮剂”4瓶、“40%苯醚甲环唑悬浮剂”5瓶、“33%草铵膦铵盐水剂”9桶、“1.8%阿维菌素乳油”29瓶、“0.01%21-表芸苔素内酯”10瓶、“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4袋、“51%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8袋、“10%草铵膦水剂(金色)”104桶、“10%草铵膦水剂(银色)”192桶共39种农药。 合计:497瓶,491袋,335桶,共2193.62公斤; 没收违法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玖元整(¥6849.00元); 3. 处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61644.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贰佰贰拾元整(¥3082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零陆拾玖元整(¥315069.00元)。 |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年6月27日。 |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7日 |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