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来源: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2-07-27 10:10:21 点击率: 371 【打印】 【关闭】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元农(农药)罚20222


关于常晋侥经营药案


常晋侥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当事人农药“果来早”9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贰仟零伍拾元整(22050.00元);

3..处货值金额货值金额贰万叁仟伍佰零伍元整(23505.00元)的5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伍佰贰拾伍元整(117525.00元);

以上2、3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叁拾元整(1400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2

元农(农药)罚〔20223


关于李冬梅经营农药案


李冬梅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农药“果来早”48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

  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人民币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172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玖万陆仟元整(¥196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3

元农(农药)罚〔20224

关于陶正光经营农药案


陶正光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12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处违法经营假农药“果来早”货值金额(¥10800.00元)

伍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柒仟元整(¥57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4

元农(农药)罚〔20225

关于白胜琼经营农药案

白胜琼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250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3.处违法经营假农药“果来早货值金额(¥1935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玖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967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玖万玖仟柒佰伍拾元整 (¥9975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5

元农(农药)罚〔20226


关于张文红经营农药案


张文红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果来早”农药195瓶;

2.处货值金额(¥1590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柒万玖仟伍佰元整(¥79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万玖仟伍佰元整(¥79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6

元农(农药)罚〔20227

关于白军达经营农药案


白军达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扣押农药“果来早”173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玖佰元整(¥10900.00元);

3.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计人民币拾肆万伍仟伍佰元整(¥145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1564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7

元农(农药)罚〔20228

关于李忠雄经营农药案


忠雄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8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叁佰壹拾元整(¥5310.00元)。

3.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壹拾元整(¥1131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8

元农(农药)罚〔20229

关于黄庆经营农药案


黄庆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查封(扣押)的假农药“果来早”298瓶;

没收2020年违法所得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没收2021年违法所得壹万伍仟零叁拾元整(¥15030.00元);

处违法经营假农药“果来早”货值金额贰万玖仟肆佰元整(¥2940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肆万柒仟元整(¥14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陆万叁仟伍佰叁拾元整(¥16353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9

元农(农药)罚〔202210

关于陈锦惠经营假农药案


陈锦惠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肆仟贰佰壹拾伍元整(¥34215.00元);

2.处货值金额(¥35515.00元)5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伍佰柒拾伍元整(¥17757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柒佰玖拾元整(¥21179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3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3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10

元农(农药)罚〔202211

关于朱美兰经营假农药案


朱美兰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2020年违法所得壹万零贰佰肆拾元整(¥10240.00元);

没收2021年违法所得叁仟伍佰捌拾捌元整(¥3588.00元);

处货值金额贰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25840.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贰佰元整(¥1292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拾肆万叁仟零贰拾捌元整(¥143028.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11

元农(农药)罚〔202212

关于鲁开文经营假农药案


鲁开文


  2022年3月14日,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经调查询问涉案人员提供鲁开文于2021年有向农户售卖农药“果来早”行为。该涉案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6480.00元)伍倍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贰仟肆佰元整(¥824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12

元农(农药)罚〔202213

关于许扬生经营假农药案


许扬生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仟伍佰柒拾元(357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伍佰柒拾元整(1057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4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4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13

元农(农药)罚〔202214

关于范正森经营假农药案


范正森


  2022年3月14日,本机关接到元江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元公(环食药侦)行移﹝2022﹞2号),县公安局在受理的白秀琼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当事人2021年存在向农户售卖“果来早”农药的行为,请本机关依法调查该行为是否违法并依法处理。根据移送材料,该“果来早”农药标签上无生产企业名称、无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无农药登记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农药“果来早”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货值金额(17800.00元)5倍罚款计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13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13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

14

元农(农药)罚〔202215

关于元江县垄上农资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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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28日,元江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甘庄街道它克村检查农药市场时,在靠近村委会处发现一家新开的农资店,门头悬挂着元江县垄上农资店的招牌,店内货架上摆满了农药,地上堆放着大量未拆封的农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理由及依据后,在销售员龙玉保见证的情况下对该农资店进行检查。一是执法人员对其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培训证进行检查,经执法人员查看,店内墙上挂着营业执照,并未看到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培训证。二是经查在其经营场所及货架上有95%矿物油乳油5%虱螨脲悬浮剂10%丙硫唑悬浮剂”、“5%吡虫啉乳油39种农药产品。三是当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培训证证件时,当事人均无法提供。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农药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本机关查封(扣押)的农药95%矿物油乳油17桶、5%虱螨脲悬浮剂39瓶、10%丙硫唑悬浮剂10瓶、5%吡虫啉乳油40瓶、5%高效氯氟氰菊酯悬浮剂40瓶、22%噻虫·高氟氯悬浮剂35瓶、36%春雷·喹啉铜悬浮剂11瓶、25%吡唑醚菌酯悬浮剂16瓶、25%噻虫嗪水分散粒剂97袋、5%高氯·吡虫啉乳油14瓶、8.2%甲维·虫酰肼乳油51瓶、60%唑醚代森联水分散粒剂47袋、4%春雷·中生可湿性粉剂181袋、110克/升乙螨唑悬浮剂14瓶、29%石硫合剂水剂64瓶、22.5%联肼·乙螨唑悬浮剂6瓶、240克/升螺螨酯悬浮剂6瓶、43%联苯肼酯悬浮剂1瓶、25%噻虫嗪水分散粒剂104袋、5%噻虫酮乳油34瓶、10%啶虫脒乳油12瓶、99%矿物油乳油13桶、20%吡虫·仲丁威乳油18瓶、5%阿维菌素乳油11瓶、30%苯甲·咪鲜胺悬浮剂8瓶、45%咪鲜胺水乳剂26瓶、56%2甲4氯钠可溶粉剂50袋、10%精草铵膦铵盐水剂8瓶、10%草铵膦水剂6瓶、80%乙蒜素乳油2瓶、325克/升苯甲·嘧菌酯悬浮剂4瓶、40%苯醚甲环唑悬浮剂5瓶、33%草铵膦铵盐水剂9桶、1.8%阿维菌素乳油29瓶、0.01%21-表芸苔素内酯10瓶、8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4袋、51%丙炔氟草胺水分散粒剂8袋、10%草铵膦水剂(金色)104桶、10%草铵膦水剂(银色)192桶共39种农药。 合计:497瓶,491袋,335桶,共2193.62公斤

没收违法经营农药的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肆拾玖元整(¥6849.00元)

3. 处违法经营农药货值金额(¥61644.00元)伍倍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万零捌仟贰佰贰拾元整(¥3082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拾壹万伍仟零陆拾玖元整(¥315069.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元江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罚没单,再到银行机构(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530016575360506472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2022627日。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2627

当事人未执行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