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线路通行条件审核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及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辖区内新增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与公安、安全监管及运政等部门建立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共同制定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县安监局、县运管局及农村班线所在乡镇(街道)根据职责共同开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一组织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的开展,负责对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公路、桥梁技术指标和车辆技术等级进行审核认定。 县交警大队:负责农村客运班线沿线公路安全设施、安全标识和车辆停靠点的相关安全评估工作,保证车辆停车及乘客上下车安全;负责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安全状况的评估工作。 县安全监管局:配合县交通运输局和交管部门做好相关安全评估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职能对拟开行农村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勘察,依据县政府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审核申请经营农村客运线路企业的经营范围,投入车辆技术状况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依据程序办理相关证照,并加强日常管理。 乡镇(街道):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负责等外公路开通农村客运班线的审核把关,对途径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四条 农村客运班线通行的条件审核,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规定,主要包括农村客运班线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关匹配情况。 对需途径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应当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该乡镇(街道)应对途径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条 审核部门应严格审核农村客运班线途径公路的技术条件与可通行的营运客车标准。农村公路通行的道路,应是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登记公路,可通行的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六条 对等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的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一)路面宽不应小于3.5米,路基宽不应小于4.5米;单车道路基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间距可结合地形、交通量大小、视距等条件确定,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二)平曲线极限最小半径不应小于10米。 (三)通视条件应按停车视距不小于15米,会车视距不小于30米,超车视距不小于50米的要求验算合格。 (四)最大纵坡度不超过11%,最大纵坡坡长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最大坡长 坡度(%)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最大坡长(米) | 1200 | 1100 | 900 | 700 | 500 | 350 | 200 | 100 |
第七条 农村客运班线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米。当单车道隧道与单车道路基相连接,洞口两端应设置错车道,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20米。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等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应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对四级公路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车行道边缘线、与国省干线相交交叉口处指路标志、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路段的警示标志和标杆、视距不良急弯路段处示警桩或其他视线诱导设施,在路中障碍物上施划必要的立面标记。 (三)对车辆宽度、高度、质量、轴重进行限制的路段和桥梁,在限制地点前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禁令标志;弯道内侧绿化不应妨碍驾驶员视线;当未铺装路面与硬化路面相交时,在其入口的一定长度范围内进行路面硬化或采用碎石铺装路面。 (四)连续长下坡末端路侧存在急弯、村镇、集市、平面交叉口、学校的路段,设置必要的指路标志、减速带和限速标志,有条件的可设置避险车道;急弯或弯坡路段外侧具有陡崖、深沟、江河湖泊、水库、干线公路、铁路等险要特征路段,以及急弯接直桥和雾区、凝冰等恶劣天气易发常发路段,设置线形诱导、限速、警告标志和路侧护栏;视距不良、支路坡度过大、交角过小的平面交叉口或支路口,设置警告、限速标志和反光镜。 (五)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和运行限速,根据《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规定的对应防护等级核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本细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工图或复测资料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县交通运输局联合交管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认定。 第十一条 新增农村班线道路通行条件采用联席会议进行审核,联席会议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县运管局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新增农村班线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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