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案例——弄虚作假自欺人 中饱私囊法不容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0-05-29 08:32:00 点击率: 299 【打印】 【关闭】

 

法治宣传以案释法案例

 

弄虚作假自欺人  中饱私囊法不容

——普伟涛、董建林、王凤华、张翼贵等原乡镇财政所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

案例一: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分局原局长普伟涛,20127月,接受云南盛世屋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萍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合同规定,先后5次提前退还邵萍工程履约保证金共计4200万元,普伟涛收受邵萍现金100万元并与其他3人私分,其个人从中分得现金35万元;201211月,普伟涛在项目未实际竣工和验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合同规定,先后3次预支工程回购款给邵萍共计3500万元,普伟涛收受邵萍现金35万元并与其他4人私分,其个人从中分得现金10万元。另外在此次预支工程款过程中,还单独收受邵萍所送现金10万元;20131月,利用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干部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将晋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公款3000万元借给邵萍使用,收取高息款现金270万元并与其他3人私分,其个人分得现金80万元;20134月,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晋宁锦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快办理土地招拍挂等相关手续,收受公司总经理张美锦现金12万元。20161223日,普伟涛被晋宁区纪委开除党籍,同日被晋宁区监察局行政开除。201678日,因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昆明市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二: 保山市隆阳区杨柳乡原财政所副所长董建林,20128月至201310月在担任杨柳乡财政所副所长、会计、主持财政所日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282日采取重复列支后冒领的手段,将报账40000元工程款发票复印后,在专项资金账户重复列支并冒领,将40000元转账到其个人账户非法占为己有;多次私自开具财政所转账支票不上账,从杨柳乡财政所村级资金账户转账到其个人账户合计193286元。201711月,隆阳区纪委给予董建林开除党籍处分,当月被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33286元。同年1219日,被开除公职。

    案例三: 昭通市镇雄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坡头簸笠验票站站长王凤华和副站长张翼贵,2018年期间,负责对运输煤炭及有关矿产品在该站出境的车辆进行票据查验工作过程中,多次违规放行运煤方无准运证的运煤车辆,并收取好处费合计15.54万元。20193月,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王凤华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张翼贵有期徒刑三年。

警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忠诚是共产党人必须具备的优秀品质,对党忠诚是每一个财政干部必须作出的庄严承诺。财政干部对党忠诚,最重要的是心中有党、执政为民、大公无私,这也是财政干部应遵循的职业道德。但普伟涛、董建林、王凤华等人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采取巧立名目、弄虚作假、浮夸虚报等手段,想方设法套取财政资金,上演了一幕幕狼狈为奸、监守自盗的闹剧、丑剧,殊不知“三尺道上有青天、多行不义必自毙”,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受到了法纪的严惩。财政干部,成天与钱打交道,要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一是要铸牢理想之基。革命理想高于天。要把为党工作、为民服务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兢兢业业为党工作。二是要补足精神之钙。坚定不移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在义与利、公与私、荣与辱、苦与乐面前,始终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特别是面对各种各样的诱惑,要经得起考验,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三是要坚守职业之本。不做假账,是对会计账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财政部门是会计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执行财政法规制度、贯彻落实会计准则上,必须牢牢树立“打铁必须自身硬”的意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身首先做好,率先垂范,才能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好财政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