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内容 |
新条例 |
旧条例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国务院 |
颁布日期 |
2008.11.10 |
1993.12.13 |
施行起讫 |
2009.01.01 |
1994.01.01 |
纳税义务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税目税率制定 |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核算及税率适用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纳税环节 |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计税办法 |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
计税公式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币种结算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组成 |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自产自用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
委托加工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
进口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
核定计税价格 |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
出口免税制定权 |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
征收机关 |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纳税期限 |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
征管依据 |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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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
外资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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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 |
条例解释权和细则制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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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
税目和税率 |
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雪茄烟25% 烟丝 30% 白酒20%加0.5元/
500
克
(或者500毫升) 黄酒 240元/吨 甲类啤酒 250元/吨 乙类啤酒 220元/吨 其他酒 10% 酒精5% 化妆品 30%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鞭炮、焰火15% 含铅汽油 0.28元/升 无铅汽油 0.20元/升 柴油 0.10元/升 航空煤油 0.10元/升 石脑油 0.20元/升 溶剂油 0.20元/升 润滑油 0.20元/升 燃料油 0.10元/升 汽车轮胎 3% 摩托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10% 乘用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
1.0
升
(含
1.0
升
)以下的 1% 气缸容量在
1.0
升
以上至
1.5
升
(含
1.5
升
)的 3% 气缸容量在
1.5
升
以上至
2.0
升
(含
2.0
升
)的 5% 气缸容量在
2.0
升
以上至
2.5
升
(含
2.5
升
)的 9% 气缸容量在
2.5
升
以上至
3.0
升
(含
3.0
升
)的 12% 气缸容量在
3.0
升
以上至
4.0
升
(含
4.0
升
)的25% 气缸容量在
4.0
升
以上的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5%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5% 实木地板5% |
甲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5% 乙类卷烟40% 雪茄烟40% 烟丝30% 粮食白酒25% 薯类白酒15% 黄酒吨240元 啤酒吨220元
其他酒10% 酒精5% 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 护肤护发品17% 贵重首饰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鞭炮、焰火15% 汽油升0.2元
柴油升0.1元 汽车轮胎10% 摩托车10% 小轿车 气缸容量在2200(含2200毫升)毫升以上的 8% 气缸容量 在1000(含1000毫升)毫升-2200毫升的 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5%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气缸容量 在2000毫升以下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