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15:47:07 点击率: 18 【打印】 【关闭】
元政发〔2008〕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各单位,各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保障力度,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2%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合资、独资、外资、私营、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建筑、装修行业及个体工商户都属于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为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水平,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职工个人购买或不是本单位购买的社会保险不列入已安置比例),符合国务院五类残疾标准的残疾职工,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在职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在职职工总数,是指年末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含股东、合伙人、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季节性用工、促销人员、业务人员等),不包括在本单位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的,按地方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但未达到2%比例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省政府第52号令规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2%-在职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劳动报酬。

2007年县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5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按全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00元计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即: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的各用人单位,年人均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元。

建筑、装修行业按工程总收入的1‰征收,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60元,由县残联负责征收。残疾人、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凭有关证照到县残联申请办理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1、县残疾人联合会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审查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发给用人单位《年审意见通知书》。对未安排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2、每年6―9月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期(用人单位要求提前交纳除外)。

3、根据我县实际,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县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合资、独资、外资、私营、民营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残联征收;各乡镇、农场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乡镇、农场负责代征;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保障金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限期缴款通知书》;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残疾人联合会送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催缴通知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缴,并从限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交保障金总额5‰的滞纳金,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保障金和滞纳金一并缴纳。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单位年审认证工作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县人事劳动局和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审查。

2、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县残疾人联合会报送下列年审材料:

(1)本单位上年度《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云南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2)从业残疾职工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4)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

(5)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

3、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经残疾人联合会告知后仍不报送或不补充报送相关材料的,列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计算缴纳保障金。

4、拒绝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联合会依据统计、地税、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从业人员总数,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计算缴纳保障金。

5、对虚报残疾职工数和拒绝缴纳保障金及滞纳金的用人单位,税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延期年检或不予年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履职不到位的,对主要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五、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

1、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银行转帐方式缴款。

2、各征收、代征单位、部门在征收工作结束后10日内全部(保障金、滞纳金)缴入县财政专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

3、县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形成书面报告呈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批,财政部门监管,根据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将相关费用拨入县残疾人联合会支出帐户支付使用。

4、年底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向社会公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金使用情况。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要求

各乡镇、农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元单位和各企业、各经济组织的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