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农场,县直有关单位,各厂矿企业:
《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实施“七彩云南元江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工作力度,逐步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环境管理体制,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排污,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实现全县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环保部等八部委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元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七彩云南元江保护行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我县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2008年我县将集中整治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以巩固环保专项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二是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三是以保护“一江二河”为目标,集中开展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务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一)以巩固环保专项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工作重点:
1. 2005年以来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 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以整治影响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工作要求:
1.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相关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80%。
2. 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及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乡镇、农场,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3、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工作重点:
1. 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2. 紧紧围绕污染减排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加大对冶炼、建材、化工等行业脱硫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和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工作要求: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制糖、冶炼、建材、化工等行业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饮用水环境安全和“一江二河”(元江、清水河、南溪河)治理为重点,加强流域内的环境监管。
工作重点:
紧紧围绕元江县“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到2010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控制在300万吨/年,工业用水重复率大于50%,实现工业增产少增污;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重要地表水水体环境质量达到功能目标,流经区域河段有机污染有所改善”的要求,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增长,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保护清水河饮用水源。大力推进“一江二河”水污染防治,按照市、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工作安排,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严治、考核从严”,以削减污染物为核心,以改善江河环境质量为重点,切实把水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工作要求:
1. 实施《清水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水环境功能区划规范严格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植被破坏等开发活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管,因地制宜做好农村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重点解决水质性缺水区域的“饮水难”问题。
2. 切实抓好非工程措施的落实,强化责任,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安全预警制度,推进河道综合治理工作,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巡查制度和饮用水源月检制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3. 规划建设元江县城污水处理厂,推动县城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作,统一规划,协调好污水处理与供水、节水、污水资源化设施的建设,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
4. 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量的增长,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淘汰高耗水、重污染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在制糖、冶金、建材等行业、企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放或零排放。
5. 大力推进“一江二河”水污染防治。继续坚持“污染控制、生态修复、资源调配、监督管理、科技示范”治理方针,严格控制区域内生活污染。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乡镇、农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县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司法局、建设局、工商局、安监局等部门和供电局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
(二)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查,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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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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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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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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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措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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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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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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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宏云化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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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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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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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清污分流,进一步完善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实现废水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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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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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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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汉泥扒铁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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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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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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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建设完善1#、2#拦渣坝,新建3#拦渣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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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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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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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县金珂集团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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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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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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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生产一厂、二厂、三厂酒精废液、洗滤布废水和除尘废水治理设施,做到“三废”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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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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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挂牌督办企业名单
(四)加强挂牌督办。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和未能解决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乡镇、农场宣传工作重点,根据阶段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中旬)
各乡镇、农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区域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请各乡镇、农场将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8月20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20日-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完成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对城镇垃圾填埋场以及冶炼、制糖、建材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分别于8月25日、9月25日和10月30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乡镇、农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乡镇、农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送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农场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