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江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元江县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0-09-06 09:08:10 点击率: 11 【打印】 【关闭】

澧江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和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玉溪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玉政发〔2008〕154号)及元政发〔2008〕1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澧江镇行政区域内的镇政府和各村(居)委会及镇属相关部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镇政府和各级村(居)委会及镇属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履行所在岗位职责的同时,切实履行所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及镇属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及镇属相关部门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全面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形成安全生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镇政府会议每半年至少要研究1次安全生产工作,解决本行政区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本行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政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六)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受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研究和协调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例会,全面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组织并参加本行政区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重要活动、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四)督促、检查镇政府部门和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责令有关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监控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运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六)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镇政府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镇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协调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产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村(居)委会和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村(居)委会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并严格考核奖惩;

(二)组织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和领导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督促制定整治、监控措施并加以落实;对政府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五)明确本村(居)委会、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按规定时限上报并启动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依据部门职责,落实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决定、措施。

第九条  各村(居)委会和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管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的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村(居)委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各级政府及上级部门会议、文件精神,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听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三)组织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督促、指导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村(居)委会、部门和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时限上报并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条 本村(居)委会和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镇政府、各村(居)委会和部门有关负责人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的,按照《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元政发〔2008〕26号)及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二条 镇政府、各村(居)委会和部门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镇政府、各村(居)委会和部门有关责任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不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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