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在元江县县乡村道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机关和其他单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受理: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事项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规范的要求。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内容不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申请事项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或不符合与之有关的相应行业规范的要求。 3)申请材料提交不齐全的。 二、办理依据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57项:实施机关:交通运输厅,项目名称:在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备注:除国道、省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 三、实施机关 县乡村道路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四、审批条件 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原则: 1、申请事项内容既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法律法规。 2、广告、标牌、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3、广告、标牌、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4、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广告、标牌、非公路标志。 5、广告、标牌、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6、设置在公路用地的非公路标志,其结构和版面应符合GB5768-1999规定,其标示内容应与使用公路有关的信息,如标示政府、公安机关、医院、拯救、车站、旅游景点、地名、报警电话等,并应尽量统一规划,统一设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建设项目跨越或靠近公路进行施工,需设置警示标志标线的,按照GB5768-1999规定,不予擅自设置限速标志和强制速设施。 7、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路政协议。 8、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9、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及路产修复方式。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地 址:元江县澧江路64号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时 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申请材料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 形式 | 要求 | 新办 | 到期复查 | 1 |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原件查验,提交复印件 | √ | √ | 2 | 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 | √ | 3 | 设置点的平面示意图(包括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或者匝道、主线上减速线、加速线起、讫点﹥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广告版面内容、设置形式、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 | √ | 4 | 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 复印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 |
| 5 | 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方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按规定填写完整 | √ |
| 6 |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的,还需要提供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相关协议 | 复印件 | 2 | 纸质 | 原件复印 | √ |
| 7 | 公路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2 | 纸质 | 原件复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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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有材料应选用A4纸张,设计、施工图纸除外。公私单位申请的应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材料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查不予受理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依据。 办理时限: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八、审批收费及依据 按照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关于废止地方批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45号)、《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关于停止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清理费、占用公路 路产费的通知》(云路政便函〔2016〕163号)文件要求取消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 审批过程中,参照该事项处理决定,涉及重大涉路施工的安全评估报告,可由申请方自行委托具有甲乙丙级资质的第三方做安全评估报告,不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小范围施工,申请方可自行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十一、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2)网络提交:“网上办事”—“元江县交通运输局”—“设置非公路标志”网页下载 2.提交时间 (1)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材料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三)审查 审查采用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需要评审的聘请专家评审,需要听证的应举行听证。 审查内容:施工方案/保通方案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是否影响交通安全。 (四)审批发证 根据材料审查结果及实地核查结果,提交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行政许可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审核决定。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应在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批准证书制作工作。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元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6016282 3.办理单位咨询。地址:元江县凤凰路4号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咨询回复 经办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相关人员进行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电话查询 元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电话0877-6016282。 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获取办理结果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工作人员根据行政许可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制作《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交通行政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方领取相关文书,申请方领取时应填写《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五)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 0877-6011431(县交通运输局) 监督电话:0877-6515935(元江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77-12310 咨询地址:元江县澧江路64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 投诉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文化路1号县委大楼(元江县纪委派出第二纪工委) 县政府审改办地址:元江县文化路125号元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楼六楼 邮政编码:6533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元江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站下载 (“网上办事”—“元江县交通运输局”—“设置非公路标志”网页下载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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