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全省工伤就医流程的通知


来源:元江县社会保险局 时间:2021-06-10 15:15:52 点击率: 910 【打印】 【关闭】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规范全省工伤就医流程的通知

各州、市社会保险局(中心),单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各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伤就医管理,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工伤医疗(康复)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11号)云南省社会保险局云南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关于切实做好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社险函〔20217号) 等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就医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伤就医基本原则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具体名单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统一公布。

二、 工伤就医流程

工伤职工在协议机构就医可持本人云南省社会保障卡或提 供本人社会保险参保编号及工伤发生具体时间进行工伤身份识别。

通过身份识别的在协议机构按其工伤医疗流程就医,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由协议机构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一)新发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参保单位填写《云南 省工伤事故备案表》(附表1)并向经办机构备案。

在协议机构进行治疗的,参保单位可在备案同时向经办机构提交《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直接结算申请》(附表2), 通过确认的,受伤人员凭经办机构出具的《云南省工伤保险就 医通知书》(附表3)到协议机构按其工伤医疗流程就医,待工 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

职工发生工伤后就近在非协议机构就医的,待工伤认定结 论下达后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二) 工伤复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须向参保地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申请确认,通过劳鉴委确认后(今后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工伤职工 到协议机构按其工伤医疗流程就医,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 接结算。

伤情急危重等特殊情况先进行诊治的,待劳鉴委确认后由 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三) 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工伤康复须向劳鉴委申请确认 并在协议康复机构就医,通过劳鉴委确认后(今后我省相关政策 规定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到云南省工伤保险协 议康复机构按其工伤康复流程就医,由工伤保险协议康复机构 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

特殊情况先开展工伤康复治疗的,待劳鉴委确认后由参保 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四) 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工伤救治需要转异地就医(转 出州市)的,由参保单位填写《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申请表》(附 4)向经办机构申请确认,通过的由经办机构出具《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确认表》(附表5)。转省内协议机构按其工伤医疗流程就医,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转省外的, 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 请报销。

(五)异地居住就医。居住在异地的工伤职工需要就医的, 由参保单位填写《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申请表》(附表4)向经办机构申请确认,通过的由经办机构出具《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确认表》(附表。在省内协议机构按其工伤医疗流程就医的, 由协议机构与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居住在省外的,由参保单位按相关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三、工作要求

(一)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包括文件相应附表及备注内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按统一流程做好工伤就医相关工作,在经办业务时要注意适用条件,把握好原则尺度。文件下发后及时做好协议机构及参保单位宣传培训。

(二) 参保单位应及时做好下属各级单位经办人培训及职工的宣传,特别是工伤职工的告知宣传。

(三) 职工发生工伤后,参保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在30天内向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规定及时报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


附件:

附件1云南省工伤事故备案表.xlsx

附件2云南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直接结算申请.xls

附件3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通知书.xls

附件4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申请表.xls

附件5云南省工伤保险就医确认表.xls

附件6工伤保险就医经办流程图.docx



                                     云南省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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