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元市监罚〔2024〕51号)


来源: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5-06 11:07:54 点击率: 26 【打印】 【关闭】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市监罚〔202451

 

当事人:元江县漫漾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28MA6QJBU06J                       

经营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大水平社区政中路1号

经营者:唐林                       

                                           

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案,本局于2024314日立案调查,现查明:    

2024314日,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向本移送《关于元江县漫漾便利店涉嫌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件线索移送函》烟草制品相关材料,局于20243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43由元江县城零售商店分别7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哈德门(纯香)卷烟1条、以12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紫)卷烟1条、以7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梅(软黄)卷烟1条、以10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卷烟1条、以215.00元/条的价格购进90mm贵烟(跨越)卷烟0.2条、以175.00元/条的价格购进97mm南京(炫赫门)卷烟1条、以135.0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云烟(细支云龙)卷烟1条、以21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利群(长嘴)卷烟1条、以350.00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玉溪(中支和谐)卷烟0.1 条、以135.0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红塔山(传奇细支)升级版卷烟1条、以180.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硬初心)卷烟0.1条、以240.00元/条的价格购进94mm中南海(冰耀中支)卷烟0.1条、以230.00元/条的价格购进100mm玉溪(细支清香世家)卷烟0.2条、以160.00元/条的价格购进94mm长城(醇雅薄荷)卷烟1条、以200.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珍品)卷烟1条、以340.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硬和谐)卷烟0.1条、以10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云烟(软如意)卷烟1条、以12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软99)卷烟1条、以13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河(硬88)卷烟1条、以10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红塔山(大经典1956)卷烟1条、以每条215.00元/条的价格购进84mm玉溪(软)卷烟1条、以170.00元/条的价格购进88mm云烟(小熊猫家园)卷烟0.5条。上述卷烟合计购货款2370.00元。

当事人购进卷烟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在元江县漫漾便利店进行销售,分别以8.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哈德门(纯香)卷烟3包、以13.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云烟(紫)卷烟3包、以8.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红梅(软黄)卷烟7包、以11.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红塔山(硬新势力)卷烟5包、以18.00元/包的价格销售97mm南京(炫赫门)卷烟8包、以15.00元/包的价格销售100mm云烟(细支云龙)卷烟5包、以22.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利群(长嘴)卷烟9包、以15.00元/包的价格销售100mm红塔山(传奇细支)升级版卷烟9包、以18.00元/包的价格销售94mm长城(醇雅薄荷)卷烟9包、以23.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云烟(软珍品)卷烟9包、以11.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云烟(软如意)卷烟5包、以13.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红河(软99)卷烟4包、以14.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红河(硬88)卷烟5包、以11.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红塔山(大经典1956)卷烟6包、以23.00元/包的价格销售84mm玉溪(软)卷烟9包,获销货款1545.00元,获违法所得107.00元。尚未售出的卷烟于2024年3月9日被元江县烟草专卖局依法查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4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4年4月10日,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3、2024年4月10日,取得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4、2024年3月14日,由元江县烟草专卖局取得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4419日以元市监罚告〔202448 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退还移送的烟草制品;责令当事人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柒元(107.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1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本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元江支行(地址:元江县商业广场),户名: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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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