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第3号) 关于《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根据《元江县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该草案起草单位联系。
附件:关于《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的听证报告 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5日 附件: 《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推动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根据《元江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将《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听证情况报告如下: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听证时间:2021年10月25日上午08时30分至上午11时30分 听证地点:元江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白郎波 元江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听证决策发言人:白 山 县政府副科级督察专员 白郎波 元江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封国龙 元江县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 听证监察人:李寻 元江县纪委监察委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组长 彭美兰 元江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股长 听证代表名单: 张 骁 元红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航 元江县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自勇 澧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志明 澧江街道澧江社区主任 颜训禄 澧江街道老虎箐小组(政协委员) 卢 玮 红河街道办事处规划中心主任 李丽芳 红河街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李 萍 澧江街道江东社区主任 李欣洋 甘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白浩远 甘庄街道甘庄社区书记 王高华 因远镇安定社区主任 石彦林 曼来镇副镇长 张路者 因远镇副镇长 段南天 那诺乡人大主席 周智勇 羊街乡副乡长 李启贵 洼垤乡副乡长 白东平 咪哩乡副乡长 白崇林 龙潭乡副书记 李保祥 元江县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会纪律; 2.听证主持人就听证事项作说明; 3.由《方案》起草中介单位云南通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听证稿的主要内容作介绍; 4.听证代表对听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 5.听证人(决策发言人)回答提问、就听证代表的发言内容进行答辩; 6.听证代表对决策发言人的答复有何意见、建议,作最后陈述; 7.听证监察人宣读听证监察意见; 8.听证主持人总结发言。 三、听证代表发表的意见、建议 听证代表张骁: 1.果木补偿标准表中关于衰产期的界定能否明确,比如辣木盛产期和衰产期界定时间一样,有歧义; 2.增值比例不太合理,可否考虑再核实后提出补偿标准。 听证代表卢玮: 1.完善文本中第11页“表9-1-2”中2016年补偿标准; 2.文本中“表9-4-1”成片(零星)果木补偿标准中如香蕉应该是一年一熟,不存在三年以上为盛产期的说法。建议再核实其主作物的情况。 听证代表李丽芳: 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结果报告(草案)听了云南省通力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就征稿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从工作的背景与目的,都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上做了调整,本人对上述规定(草案)没有什么异议。 听证代表陈自勇: 1.地上建(构)筑物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有不同结构,如:简易房、砖混、土木、砖木结构等,为了便于在实际操作中统一测算标准,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建议测算方式细化或明确具体内容,提高补偿标准;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提高标准。 听证代表张志明: 1.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与16年相比有所下降,按现行工价来计算的话不够合理; 2.茉莉花补偿不合理,补偿与市价不相符,每亩每年的产值达20000元左右,而每亩每年出租价格可达7000多元。 听证代表颜训禄: 1.要细化地上附着物的类别; 2.是否可以将青苗补偿产前—盛产期的年限界定灵活变动; 3.人工费需酌情考虑; 4.细化不同苗木品种的价格。 听证代表白浩远: 1.青苗补偿与近三年各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产值及价格的界定应有相关数据支撑和说明; 2.青苗补偿标准应有相应区间范围,将上限和下限明确;而特殊作物需按市场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3.我县有国有土地,例如原农场侨场改革不彻底等遗留问题;这些土地是否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还是意味着按新的标准实施补偿,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说明。 听证代表王高华: 无意见。 听证代表李航: 1.编制草案符合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科学合理、客观; 2.补偿标准制定结果的确定依据2016年确定结果基本未变动调整,总体来说补偿标准有所偏低;理由如下:①市场不断变化;②土地资源及价格(物价)变化;③补偿标准制定后执行时期长(至少要五年); 3.建议补偿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听证代表李欣洋: 1.彩钢瓦房、石棉瓦房等补偿含装修费不合理;因实际中部分彩钢瓦房、石棉瓦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区别较大; 2.近年来,建材及人工费用逐年增加,而如毛石砌体等补偿标准降低,个人认为不合理; 3.经济林果类补偿品种不全面,应区分同类中的不同品种; 4.经济林果分类不合理,如桃子、猕猴桃补偿标准一致,未能实际考虑市场价值。 听证代表段南天: 1.关于烤烟房的补偿标准问题;每间烤烟房补助20000元不够合理,应该细化出不同烤烟房的补偿标准,实际中还有很多传统的土烤房,类似补偿相对高,其他卧式烤房而言可以; 2.关于水塔,空调搬迁费200元的问题,费用有点偏低,建议搬迁费增加; 3.关于简易房舍,瓦房中彩钢瓦房、彩板瓦房、石棉瓦房、活动板房补偿标准中,装修费含在补偿费款项的表述不够严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 4.关于毛石砌体和砖围墙补偿标准下降的问题,认为不应该降低,而且应当适当增加; 5.建议把香椿树列入补偿范围。 听证代表白崇林: 1.部分青苗补偿标准过低,如:桃李、茉莉花; 2.成片和零星的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如:芒果成片80元/棵,零星20元/棵,建议零星的给于适当提高; 3.部分建筑、构筑物标准不够准确,如:水塔、空调拆迁费,烤烟房补偿等; 4.2016年至今未重新调整过相应的补偿规定,建议适当调整。 听证代表李保祥: 发言要点:建议元江主要经济作物、物种、果林单列补偿标准。 听证代表李启贵: 无意见。 听证代表张路者: 无意见。 听证代表周智勇: 无意见。 听证代表李萍: 1.本次听证会中无省、市、县上的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与本次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相关信息,希望可以补充完整,听证会材料不全面,作为听证代表对信息不清楚,导致无法全面提意见; 2.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展开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初步成果平衡调整》如何平衡调整、跟踪调整平衡方面都无相关信息,听证会上无法体现,依据不充分; 3.在本次听证会上青苗补偿方面和其他县份无参考标准,无对比性参考,望补充相关县份的案例; 4.青苗补偿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上涨应适当提高。 听证代表白东平: 1.太阳能、空调等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搬迁费过低,是否可以适当提高; 2.果木分类过于笼统,比如表9-4-2中序号4,核桃和坚果市场价值缠距大,分为一类有些不妥。 听证代表石彦林: 1.增值比例、增幅较低,部分甚至增幅为零 2.建议缩短《补偿标准》文件修改下发时间,现五年修订一次,时间过长。 3.不在文件内的附着物和青苗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完善补充,由相关部门出具参考补充标准。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是根据各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特别是《草案》中未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类型,将在具体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是对《草案》听证会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将召集相关股室、中介单位、领导针对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逐一进行讨论,按照现行的相关政策及实际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矛盾进行利弊分析,采纳部分建议进行修改。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1.针对张骁代表的提出的问题 (1)果木补偿标准表中关于衰产期的说法如何界定,比如辣木盛产期和衰产期如何界定时间问题。 关于公布《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中对衰产期未作补偿。关于果木衰产期如何界定,根据《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问题解答(第一期)》(以下简称《简答》)关于“经济林木寿命期主要考虑稳定的周期收益,并非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经济林普遍种植于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因此,经济林木寿命期采用耕地的承包年限。”根据相应的果木类别,增加盛产期、衰产期的年限,予以采纳。 (2)增值比例不太合理,可否考虑再核实后提出补偿标准的问题。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本次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简答》中关于“补偿标准涨幅要适度,前后标准要相互衔接,不宜变动过大而引发新的矛盾”的要求精神。 2.针对卢玮代表提出的2个问题 (1)完善文本中第11页“表9-1-2”中2016年补偿标准。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文本中第11页由于2016年的补偿标准中,未对房屋建筑物进行确定,是按照拆迁公告日进行评估后补偿,因此2016年房屋建筑物无补偿标准。 (2)文本中“表9-4-1”成片(零星)果木补偿标准中如香蕉应该是一年一熟,不存在三年以上为盛产期的说法,建议再核实其主作物的情况。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已修改相应的香蕉、芭蕉的熟制改为一年一熟。 3.针对陈自勇代表提出的2个问题 (1)地上建(构)筑物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有不同结构,如:简易房、砖混、土木、砖木结构等,为了便于在实际操作中统一测算标准,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建议测算方式细化或明确具体内容,提高补偿标准。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本次对地上建(构)筑物在实际拆迁过程中,不同结构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了测算,按照实地调查的数据材料,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已基本覆盖,针对实际遇到的补偿标准上没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类型,可参照上述标准中的类似结构进行补偿。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应提高标准。 采纳情况:采纳应提高标准的建议。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增长,部分果木林木及未增长事项,因原补偿标准中按不同地类(平地、坡地、台地)进行补偿,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本次未考虑分不同地类(平地、坡地、台地)进行补偿,对比2016年的标准是按照补偿标准高的平地进行对比分析,因此未增值,而若按照2016年的平均数或低的补偿标准,则补偿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4.针对听证代表张志明提出的2个问题 (1)坟墓迁移补偿标准与2016年相比有所下降,按现行工价来计算的话不够合理。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土坟,砖坟,石坟目前均迁入公墓,该费用主要为坟墓开挖、迁移的费用,不含搬迁奖励等费用及其他费用,如加上坟墓迁移奖励和补助费用的补偿,标准已高于2016年标准。 (2)茉莉花补偿不合理,补偿与市价不相符,每亩每年的产值达20000元左右,而每亩每年出租价格可达7000多元。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汇总情况分析(第二次)》、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等文件,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经济作物,按照征地公告颁发日期的市场价格,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补偿;本次根据现场调查结果,按照当前市场价格测算的补偿标准。 5.针对听证代表颜训禄提出的4个问题 (1)要细化地上附着物的类别。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做适当归并的要求,将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2)是否可以将青苗补偿产前—盛产期的年限界定灵活变动。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青苗不存在产前-盛产期的年限,鉴于保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利益,在征地公告公布后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地上青苗当季种植作物进行补偿,不再区分产前-盛产期。 (3)人工费需酌情考虑。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本次补偿标准的测算中,已考虑了投入的人工成本费用。 (4)细化不同苗木品种的价格。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做适当归并的要求,将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6.针对白浩远代表提出的3个问题 (1)青苗补偿与近三年各粮食作物或经济作物产值及价格的界定应有相关数据支撑和说明。 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2)青苗补偿标准应有相应区间范围,将上限和下限明确;而特殊作物需按市场评估标准予以补偿。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青苗补偿标准上限和下限的建议。本次青苗补偿标准针对征地公告发布日,对地上种植的青苗作物进行补偿,本次测算是针对不同耕地类型,地上作物的产出及市场价格的不同,确定的一个平均补偿价格;对不同的耕地确定不同的标准。 (3)我县针对国有土地,例如原农场侨场改革不彻底等遗留问题,这些土地是否按国有土地补偿标准还是意味着按新的标准实施补偿,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说明。 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7.针对李航代表提出的问题 (1)编制草案符合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科学合理、客观。 (2)补偿标准制定结果的确定依据2016年确定结果基本未变动调整,总体来说补偿标准有所偏低;理由如下:①市场不断变化;②土地资源及价格(物价)变化;③补偿标准制定后执行时期长(至少要五年);建议补偿标准在2016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2016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的建议。理由是:本次测算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目前市场价格和材料成本价格水平进行的测算,随着市场不断的变化,按照目前物价指数和收集的资料测算的结果,在总体上均比2016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保障了被征地农民集体的利益。 8.针对李欣洋代表提出的问题 (1)钢瓦房、石棉瓦房等补偿含装修费不合理;因实际中部分彩钢瓦房、石棉瓦房室内装修及附属物区别较大。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理由是:经认定为建设用地上的钢瓦房、石棉瓦房等补偿不含装修费,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未经认定为建设用地上的钢瓦房、石棉瓦房等补偿含装修费,因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在未调查清楚之前,不支持进行装修。 (2)近年来,建材及人工费用逐年增加,而如毛石砌体等补偿标准降低,个人认为不合理。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本次通过用广联达造价软件计算毛石砌体套用定额条目为干砌石护坡,材料价格为采用现场工作接近的市场报价。 (3)经济林果类补偿品种不全面,应区分同类中的不同品种。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做适当归并的要求,我们对与地上附着物进行了适当归并,在征地公告实施后,将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9.针对段南天代表提出的问题 (1)关于烤烟房的补偿标准问题;每间烤烟房补助20000元不够合理,应该细化出不同烤烟房的补偿标准,实际中还有很多传统的土烤房,类似补偿相对高,其他卧式烤房而言可以。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本次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标准状况下的补偿标准,在征地公告实施后,将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2)关于水塔,空调搬迁费200元的问题,费用有点偏低,建议搬迁费增加。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 (3)于简易房舍,瓦房中彩钢瓦房、彩板瓦房、石棉瓦房、活动板房补偿标准中,装修费含在补偿费款项的表述不够严谨,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 同意采纳 (4)关于毛石砌体和砖围墙补偿标准下降的问题,认为不应该降低,而且应当适当增加。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本次通过用广联达造价软件计算毛石砌体套用定额条目为干砌石护坡,材料价格为采用现场工作接近的市场报价。 (5)建议把香椿树列入补偿范围。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在现场采集的资料中,香椿树的种植较少,在本次补偿标准中未进行列入,仍存在其他树种未列入的实际情况,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其他果木等,可参照上述标准中的作物情况进行确定,建议在征地公告实施后,将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10.针对白崇林代表提出的问题 (1)部分青苗补偿标准过低,如:桃李、茉莉花。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汇总情况分析(第二次)》、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等文件,本次制定的标准,是在进行现场勘查状况下,通过科学的测算方法测算得到的补偿标准,是全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补偿标准;在征地公告实施后,对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经济作物,将按照征地公告发布日期,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2)成片和零星的补偿标准差距过大,如:芒果成片80元/棵,零星20元/棵,建议零星的给以适当提高。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本次制定的标准,是在进行现场勘查状况下,通过科学的测算方法测算得到的补偿标准,是全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补偿标准;在征地公告实施后,对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经济作物,将按照征地公告发布日期,针对征地项目拟定实施细则。 (3)部分建筑、构筑物标准不够准确,如:水塔、空调拆迁费,烤烟房补偿等。 采纳情况:不予以采纳。理由是:本次制定的标准,是在进行现场勘查状况下,通过科学的测算方法测算得到的补偿标准,是全县区域范围内的平均补偿标准。 (4)2016年至今未重新调整过相应的补偿规定,建议适当调整。 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理由是:本次补偿标准的制定,就是调整相应的补偿规定; 11.针对李保祥代表提出建议元江主要经济作物、物种、果林单列补偿标准的问题 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理由是: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的要求,对于目前主要的经济作物均对其进行了适当归并。 12.针对李萍代表提出的问题 (1)本次听证会中无省、市、县上的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与本次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相关信息,希望可以补充完整,听证会材料不全面,作为听证代表对信息不清楚,导致无法全面提意见。 采纳情况:同意以采纳。理由是:省、市、县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制定,详细见附件(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2)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展开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初步成果平衡调整》如何平衡调整、跟踪调整平衡方面都无相关信息,听证会上无法体现,依据不充分。 采纳情况:同意采纳。理由是:省、市、县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制定,详细见附件(详细见附件四、附件五); (3)在本次听证会上青苗补偿方面和其他县份无参考标准,无对比性参考,望补充相关县份的案例。 采纳情况:同意以采纳。理由是:详细见附件四、附件五。 (4)青苗补偿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上涨应适当提高。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理由是:鉴于地上青苗只针对征地公告发生日地上的农作物,按照该农作物产量与市场价格确定产值。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展开玉溪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初步成果平衡调整》的要求。 13.针对白东平代表提出的2个问题 (1)太阳能、空调等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搬迁费过低,是否可以适当提高。 同意采纳,按照目前物价指数,对太阳能、空调搬迁费进行调整;详细见草案修订稿。 (2)果木分类过于笼统,比如表9-4-2中序号4,核桃和坚果市场价值缠距大,分为一类有些不妥。 根据《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本次补偿标准,宜粗不宜细的要求,对于目前主要的果木物,进行适当归并。不予采纳 14.针对石彦林代表提出的3个问题 1.增值比例、增幅较低,部分甚至增幅为零。 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相邻区域之间应相互平衡,确保补偿标准价差合理。同时,为确保补偿标准的前后衔接性、延续性、总体衔接、局部调整的原则,制定的补偿标准要符合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行补偿水平充分衔接。同时保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宜起伏较大。 2.建议缩短《补偿标准》文件修改下发时间,现五年修订一次,时间过长。 同意采纳,对于补偿标准文件,应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元江县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每3~5年进行调整。 3.不在文件内的附着物和青苗建议有关部门继续完善补充,由相关部门出具参考补充标准。 同意采纳,对于不在文件内的附着物和青苗,在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过程中,可参照上述本次补偿标准中类似附着物和青苗进行补偿,对于特殊经济作物、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作物(如:中药材)等,可在征地公告发布日,单独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元江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1月4日 附件:1.《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结果报告(草案修订稿)》 2.关于举行《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的说明 3.关于《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 4.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附件1: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结果报告(草案修订稿).docx(1).docx
附件2:关于举行《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的说明.doc
附件3:关于《元江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草案)》(听证稿)主要内容的说明.docx
附件4: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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