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审计局: 根据《玉溪市审计局审计报告》(玉审报〔2019〕103号)指出问题和相关要求,元江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立行立改,现将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脱贫攻坚项目政策执行方面的问题 (一)不符合条件5户享受产业扶贫补助 那诺乡因前期纳入不精准,将5户不符合条件对象补助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其中:4户已领取了补助共4000元,分别为浪树村2018年生猪养殖补助3户3000元,那诺社区2018年生猪养殖补助1户1000元;1户尚未领取补助。 违反了《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3〕25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对象,是根据中央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云贫开发办〔2016〕192号)“一、精准有效使用资金……资金使用精确瞄准建档立卡人口,提高资金绩效……”的规定。 鉴于审计期间,那诺乡已将发放的补助4 000元追回并全额缴存乡财政所,对不符合条件的5户对象进行了剔除。元江县政府应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今后加强对产业扶持项目精准性的复核。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下一步,元江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的要求,加大对各乡镇街道产业扶持项目针对性、精准性的复核力度,确保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二、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运营方面的问题 (一)11个易地搬迁项目未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 2017年12月元江县11个易地搬迁项目经各乡镇初验收后已投入使用。2018年6月,县发改局、住建局等部门对易地搬迁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验收,其中:龙潭乡它科垤村委会黑嘎莫村民小组等4个项目通过验收;因远镇都贵村委会哈浦小组等3个项目因多个单位工程未实施,未通过验收;咪哩乡甘岔村委会大鱼塘村民小组等4个项目因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未按要求参与验收,导致不符合竣工验收程序而未通过竣工验收。截至2019年11月,上述已入住使用的11个项目尚未取得正式竣工验收书面结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元江县政府应督促相关部门及乡镇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后续工作。 整改情况:元江县及时组织各相关部门以及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7个安置点再次进行验收,目前,11个项目所有工程已全部竣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按要求参与验收,已出具正式竣工验收书面结论。 (二)部分石挡土墙项目完工后才进行招标 2018年至2019年4月,龙潭乡政府在地质灾害安置点公共基础设施(挡墙中标合同单价349.01元/ m³)、搬迁安置点雨污分流(挡墙中标合同单价362.95元/ m³)、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挡墙中标合同单价379.68元/ m³)等项目施工时已经建设完成石挡土墙3536.4 m³,但2019年5月、6月在期吉下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期吉下寨巩固提升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又将上述已完工的石挡土墙纳入清单项目进行招标,涉及合同价款1271 578.54元,其中: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项目376491.94元、巩固提升项目895086.60元。由于先实施后进行招投标,造成同一石挡土墙项目不同合同单价的情况。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整改情况:经调查,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一是公建资金来源不确定,民建要求时间紧迫。期吉下寨搬迁项目申报时计划采用地质灾害避让和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县发改局于2018年2月14日对期吉下寨易地扶贫搬迁立项(元发改〔2018〕26号),2018年3月7日对期吉下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立项(元发改〔2018〕35号),并于2018年3月15日开工。但在项目推进到土地平整完成时,龙潭乡从县发改局、扶贫办处获悉省市已无扶贫搬迁政策,项目已不适用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除地质灾害搬迁资金外(每户5万),无公建资金来源。直至2018年11月,龙潭乡经请示确定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政策和农村四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重建政策。按照市、县要求,2018年度四类人员危房改造必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主体工程,在无公建资金来源及不能进行挡墙招标的情况下,如不进行挡墙建设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无法建盖房屋。由于公建资金不确定、资金下达慢,部分公建资金到2019年3月以后下达等原因,出现公建挡墙部分先施工再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二是资金来源不一致,工程涉及挡墙方量大,不能在同一个合同标中完成,所以将挡墙量分在几个合同中,在招投标环节中,如没有资金下达文件,发改局无法备案,如不备案不能进行招投标,所以出现了来一笔资金进行一次招投标的情况,期吉下寨搬迁项目招投标由元江县玮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针对存在的问题,元江县人民政府出台《元江县村(社区)级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将督促各乡镇(街道)充分认识严格按照招投标规定的重要性,依法加强工程管理,杜绝先做后招标的问题。 (三)未按规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 那诺、羊街、洼垤、龙潭四个乡政府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在各项目中标单位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书承诺及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及时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仍与各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二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的规定。 整改情况: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严格按照招投标规定、承诺及中标通知书要求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重要性,依法加强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不按规定收取工程履约保证金的问题。二是依法对在建项目和新建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根据《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载明,并明确提交方式、数额、返还方式、时间等信息。三是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扶贫项目制度和项目编制准则。目前,以上四个乡镇的项目已全部完工,并已完成竣工验收和审计工作。 (四)未按招投标文件约定的结算方式签订合同协议 洼垤乡罗垤村委会罗垤小组新型密集烤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为固定总价,工程结算价款为中标价+施工设计图变更等。2018年7月17日,洼垤乡政府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结算按完成工程量及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2-4问题,责成元江县政府依法进行进一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情况书面上报玉溪市审计局。 整改情况:经调查,《元江县洼垤乡罗垤村委会罗垤村民小组新型密集型烤房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方式第一条第四点工程竣工结算由以下部分构成:1.中标价;2.因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或甲方原因使工程量增减,按甲乙双方的签证为依据进行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了排污沟砼10.23m³,单价520元/立方。施工方向乡政府提出了工程变更申请,编制了建设项目增减工程量明细表、合同新增项目单价申报表,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对结算方式和变更情况进行了约定,工程实际完成量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 该项目的实施为深度贫困村罗垤村脱贫攻坚巩固提升产业增收发挥了极大效益,解决了群众烤烟烘烤设备不足的问题,是一项惠民工程。针对存在的问题,元江县人民政府及时出台《元江县村(社区)级集体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将督促乡镇(街道)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 (五)未经报批擅自取消或调整批复项目内容 根据对那诺、羊街、洼垤、龙潭四个乡部分脱贫攻坚项目实施的现场核实情况,四个乡均存在未经报批擅自调整批复项目内容及投资的情况,具体如下: 1.洼垤乡罗垤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项目,将批复新建传习所调整为利用原学校房间进行装修改建、将新建民族特色大门调整为实施铺设青石板场地及道路铺设,涉及批复项目投资64.4万元。 2.洼垤社区大瓦房民族特色村项目,取消产业扶持10户(豆腐生产户豆腐机等生产设备)项目,涉及批复项目投资10万元。 3.那诺乡者党村罗马小组民族特色村建设项目,取消18户彩钢瓦、石棉瓦屋顶改建复合型树脂瓦搭设,取消活动场地树脂瓦搭建、新建老党员活动室、C20消力池,涉及批复项目投资16.19万元。 4.龙潭乡期吉下寨村民小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建设项目,将批复中云南樱花种植调整变更种植八角树,计划调整取消创建民族团结示范户项目,涉及批复项目投资15万元。 5.羊街乡垤霞村委会塔垤民族特色村建设项目,取消实施民族活动广场,创建民族示范团结户10户项目中的古民居保护及民房统一外观改造等批复项目。 6.羊街乡戈垤小寨灌溉沟渠建设项目,将批复新建沟渠中的1条调整为建盖公厕1座。 违反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云政发〔2015〕57号)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有关内容发生调整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及时重新补充完善有关审批手续,严禁擅自更改调整”及元政复〔2018〕23号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中关于“项目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项目”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元江县政府应督促洼垤乡等四个乡及其他各相关乡镇(街道办),对调整取消脱贫攻坚批复项目内容及投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整改情况:元江县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洼垤乡等四个乡镇对调整取消脱贫攻坚批复项目内容及投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 1.《洼垤乡人民政府关于洼垤乡罗垤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巩固提升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变更的请示》(洼政请〔2019〕105号于2019年12月25日上报县人民政府,元江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并作了批复。 2.《洼垤乡人民政府关于元江县洼垤乡洼垤社区大瓦房村民小组民族特色村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变更的请示》(洼政请〔2019〕103号)于2019年10月15日上报县人民政府,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元江县洼垤乡大瓦房村民小组民族特色村等项目及资金变更的批复(元政复〔2019〕91号)于2019年12月26日下达。 3.那诺乡者党村罗马小组民族特色村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的请示于2018年6月21日上报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那政请〔2018〕11号);元江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那诺乡者党村罗马小组民族特色村项目及资金变更的批复于2018年6月27日下达(元民宗发〔2018〕15号)。 4.《龙潭乡人民政府关于期吉下寨民族团结示范村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调整的请示》(龙政发〔2019〕90号)于2019年12月20日上报县人民政府,元江县人民政府同意变更的批复于2019年12月26日下达(元政复〔2019〕91号)。 5.羊街乡于2018年6月20日及时申报项目变更请示,6月27日得到县民宗局的变更批复。 6.羊街乡并于2019年12月23日将变更申请及材料提交给县扶贫办,经县人民政府审核于2019年12月29日批复。 下一步,元江县人民政府将加大对项目资金统一规划,完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高整合效益。切实加强对扶贫工程项目的监管力度,完善对项目调整变更的上报审批制度,规范基本建设手续及项目管理。对调整取消脱贫攻坚批复项目内容及投资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加大对落实扶贫项目实施内容的督查力度。 三、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问题 (一)资产收益类项目未按合作协议约定收回红利205000元 1.龙潭乡66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以2019年度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00万元入股元江县蓝云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豪猪养殖。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社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分红支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指定账户。截至2019年12月5日龙潭乡政府只收回2019年度约定红利40000元,还有40000元未收回。 2.羊街乡50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以2019年第一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0万元入股云南谷雨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稻米种植项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一年合同周期的保底分红支付给乡政府。截至2019年12月5日乡政府应收未收2019年度约定红利150000元。 3.羊街乡19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以2019年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万元入股元江县态园林果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草果种植项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于当年11月30日前将一年合同周期的保底分红支付给乡政府。截至2019年12月5日乡政府应收未收2019年度约定红利15000元。 审计期间,上述乡政府进行了积极催收,应收未收分红205000元已收回。元江县政府今后应督促相关乡镇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及时催收应收分红,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收入。 整改情况:已完成整改。下一步,元江县人民政府将加大督促相关乡镇认真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资产收益合作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收回应得利益,积极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稳定收入来源和资产保值增值。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核算不规范 经延伸审计,那诺、羊街、洼垤、龙潭四个乡均存在在乡政府账户、乡财政所账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账户等两至三个账户中核算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未实行专账核算的问题。 不符合《元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元政办通〔2017〕93号)第七条“……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在其内部增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账户’,该账户只能核算扶贫专项资金,不得核算其他资金,必须实行专账核算”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元江县政府应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在今后工作中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核算,严格执行专账核算。 整改情况:下一步,元江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云财脱贫组〔2019〕68号)、《元江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账核算,将核算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加大对财务人员的规范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规范、高效。
元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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